原《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新《條例》規定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償金標準。例如,原《條例》計算2009年一次性工亡補償金,全國最低的補償3萬—4萬元,全國平均補償10.24萬元,合肥補償16.67萬元;新《條例》計算補償34.35萬元。新《條例》還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傷殘等級分別增加3至1個月的職工本人工資。上述調整大幅度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待遇,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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