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于2000年5月進入臨沂市某公司工作,2010年5月25日不慎被機器擠傷右手,2010年7月20日被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2010年11月19日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無護理依賴。宋某受傷后于2010年11月26日回廠上班,6月至11月期間公司每月只發給宋某380元生活費,宋某認為該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多次找公司協商無果。無奈之下,宋某便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宋某因工受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應保持不變,該公司只發放生活費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對該公司負責人講明政策后,依法責令該公司補發了宋某2010年6月至11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5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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