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楚某是某制鹽公司職工,1964年出生,從事設備維修工作。2004年12月10日公司主要生產設備發生故障。車間領導安排楚某及其他維修人員搶修,搶修至當日下午19時許,設備仍然沒有修好。畫間領導決定連夜搶修,遂安排楚某去工作附近一家飯館為搶修設備人員訂飯。楚某便借用一維修職工的摩托車前去訂飯,在訂飯返回途中,被某工區欄車橫桿上掛的一根鐵絲剮住摔倒在地,造成重傷。經查楚某無摩托車駕駛執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不予認定工傷的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決定。”
評析 楚某無照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條例》,不能認定為工傷。
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違法”作為排除工傷。但其第16條第1項規定: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據此,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排除工傷。《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第27條第2項規定“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屬于違反交通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按照條件,無證駕駛、醉酒駕駛、駕駛無牌照的機動車輛而發生的事故,都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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