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是工傷最基本的含義,即工傷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與目前國際上通行的“三工”原則相一致。本款規定無論從條文字面理解上還是從立法宗旨上都是有機的整機,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其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前提條件,工作原因是核心。工傷認定的要件是時間范圍、空間范圍及所形成的傷害與工作是否存在因果聯系。其中,時間要件和空間要件是判定傷害性質的必要條件,而因果關系要件則是它的充分必要條件。不同的職業傷害事件與時間、空間要素的關聯程度不盡相同,但它們必定與職業活動有著內在的、或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因而,因果關系——“因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核心要件,在工傷認定中,因果關系要件或與時間、空間要件并用,或與其中某一個要件并用。尤其在時間界限和空間界限較為模糊的條件下,因果關系的判定對于工傷認定具有關鍵的意義。
主張:前兩個要素至少要存在一個,但“因工作原因”這個要素是必定存在的要件,否者工傷無從談起。理由如下:人們的職業活動復雜多樣,立法不可能窮盡一切對象。在工傷認定中,具體個案可能千差萬別,時間、空間、因果關系標準的運用必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不確定性。比如,病因性猝死視同工傷的空間條件是否僅限于“崗位上”?若發生于在單位食堂就餐時或在廠區的道路上是否應視同工傷?再比如,若有證據證明職工在非工作時間、地點發生的事故系因超時、超負荷勞動而心身疲憊所致,可否認定為工傷?諸如此類。當時空界限較模糊、因果聯系較松弛時,工傷事故的定性將變得十分微妙。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歸因推定”法加以判定:凡沒有證據否定傷害事件與職業活動之間有因果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害因素后,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前后在廠區內發生事故,因不符合工作時間要素,對照《條例》第十四條其他規定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尤其是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可以作出明確的判斷;再如,中午休息時間在食堂就餐發生事故的,對照省廳《關于對企業職工三班制工作時間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蘇勞社辦函[2000]23號)“生產、工作不間斷的三班制企業員工班中短暫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其短暫中斷的用膳時間應作為工作時間”和《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十二條“工作原因…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本單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即可以判定該事故是否符合“三工”,作出明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