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工作時被重物砸到頭部,經治療出院后經常頭暈目眩,惡心失眠,醫院診斷為腦震蕩,之后不久就自殺身亡。尸檢認為是腦震蕩引發的病變,以致情緒抑郁自殺身亡。
賈某的親屬找到當地人保局申請工傷認定,該機構只對賈某因工頭部受傷認定為工傷,針對自殺死亡不認定為因公死亡。于是,其親屬向法律人士咨詢,賈某因工受傷后導致的自殺性死亡能否被認定為因公死亡?
法律人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而死亡的、因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自殺的不予認定工傷。可見工傷認定的范圍只包括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情形。但條例沒有對自殘或自殺的原因或情形作出具體規定,條例中“自殺”的理解應當是非因工作原因或工作事故導致的自殺。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由因工傷殘引發的死亡,也屬于工傷保險的范圍。
因此,本案中因工傷導致的精神抑郁自殺性死亡,屬于工傷后果的擴大,應當被認定為因公死亡。這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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