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案例分析:某集體磚廠職工與單位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發生傷亡,磚廠概不負責......”。不幸的是,該職工在工作時被砸傷,花去醫藥費3000元。磚廠以合同中已有規定為由,拒盡支付費用。請問,這種做法對嗎?
參考答案:(1) 不對。 (2) 根據規定,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并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因此企業應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案例分析:楊某原系某廠職工,經廠方安排借調到某公司工作,并由某公司向楊某支付勞務費。99年2月,公司派楊某出差,途中楊某遇車禍身亡。其后,楊母向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廠支付喪葬補助金6030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6657元。但某廠認為,楊某與公司間形成聘用關系,楊某因公死亡,工傷保險責任應當由某公司承擔,請問某廠的看法是否正確?
“用人單位分立、什么防曬霜好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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