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案情介紹
張某生前患有高血壓。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26日張某在被告承包工程工地負責夜間看管工作并從被告處領取工資。2010年11月26日晚,張某在看門房內暈倒,后被送至北京市通州區潞河醫院急救,經搶救無效于2010年12月27日死亡。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導致如死亡的直接原因為腦出血。原告認為張某在工作過程中摔倒且身亡,應屬工傷,故要求被告賠償各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61000元。
被告辯稱,張某在工作時間私自洗澡導致頭昏,并阻止同事通知其家人,屬自身延誤病情,不應算工傷,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在工作期間發生暈倒,且其死亡原因系腦出血。 被告在此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不予支持。因張某系在為被告工作期間死亡,故被告應給予原告適當經濟補償,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故判決:被告補償原告五千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分析:
首先,本案不適用工傷賠償糾紛,張某與被告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為雇員與雇主關系,雙方關系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為用人單位,被告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不屬于用人單位,故其與范如之間的關系亦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原告不應以工傷損害賠償起訴被告。
其次,張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壓病Ⅲ期,故應當知道其身體素質不適合從事夜間看管工作,而其仍從事上述工作,導致其在工作期間發生暈倒,并因腦出血致死。張某雖系被告雇傭的夜間工地看管員,與被告之間形成雇傭關系,但被告在此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但因張某系在為被告工作期間死亡,故被告應給予原告適當經濟補償,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據原告家庭經濟狀況、張某工作年限、被告給付能力等因素綜合酌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