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小王、小張三人同在臨沭縣某企業做保安。2009年5月21日下午3時多,小李去換小張的班。在交接班時,因小張對小李說“怎么來得這么晚”,小李回答“不就晚了一點嗎”。小張認為小李態度不好,雙方即發生口角,并開始對罵。一旁的小王看不過去,為小張打抱不平,也與小李爭吵。小李先出手打了小王一巴掌,繼而三人發生激烈廝打。小王用木棍擊中了小李的右小腿處,經醫院診斷,小李構成右脛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經醫學鑒定構成重傷。小李遂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第3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小李所受傷害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受傷的起因是其先動手打了小王一巴掌,而爭吵與打人均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所以,小李不是因工作原因和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的暴力傷害,不應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