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男,48歲,某公司員工。2011年3月的一天,張某在工作中突發腦溢血,被急送附近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張某住院45天后出院,脫離了生命危險,但留下了言語不清,半身癱瘓的后遺癥。出院后,經鑒定,張某殘疾的等級為4級,且喪失了勞動能力。由于張某失去了勞動能力,遂主動解除了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
事發后,張某的家屬認為,張某是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的,故要求用人單位即該公司認定張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為工傷,并且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治療疾病期間工資、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而該公司認為,張某雖然是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但是突發疾病的原因與工作內容無關,所以不同意張某家屬的要求。
為此,雙方發生了爭議。在該案處理的過程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理由是職工只要是在工作中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受到傷害,不論傷害的原因和后果,均應認定為工傷,應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屬于工傷范疇,不應當享受工傷待遇。理由是張某雖然是在工作中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的,但其突發疾病的原因與工作內容無關,所以不屬于工傷的范疇,因此也不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那么,張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傷的范疇呢?
【律師說法】 內蒙古奧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海龍:員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不能一概而論,關鍵要看突發疾病后引發的后果。我國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如果當即死亡或突發疾病后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否則,不應當按照工傷對待。就本案而言,張某雖然是在工作的過程中突發疾病,但張某在突發疾病后經過搶救,現在已經沒有生命危險。所以張某突發疾病的后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所規定的“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故張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依法不應被認定為工傷,從而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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