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來電咨詢:我在新密市一家煤礦公司上班。今年5月10日,我在上班時被煤罐砸傷,事發后單位將我送到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后,我于7月15日出院。出院后,我要求單位向我支付工傷賠償金,單位說為我購買的有工傷保險,需要保險公司先核實我的有關工傷材料后,才能支付保險金。后來,我向社保局咨詢得知,單位為我購買的是商業保險,不是社會工傷保險。請問,我在享受單位為我購買的商業工傷保險后,能否再向單位索要工傷賠償?
解答: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后,有權享受工傷待遇。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工傷保險屬于財產性質的責任保險。結合你講述的事實,單位為你購買的是商業性質的工傷險,受益人是你,而非用人單位,故認定單位為你投保的是人身險。對于人身險,不論投保多少,職工都可以兼得。由于人身險與社會工傷保險具有不同的性質,兩者在法律關系、支付條件、支付主體、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所以不能以單位為你購買的有商業險為由而免除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故你在享受商業保險的同時,可以向單位索要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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