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們單位有一名職工在幾個月前,由于一次意外造成本人大腿嚴重骨折,經幾個月的治療,恢復的較好。2003年4月26日取出大腿內的固定裝置后,5月中旬康復出院在家休養。2003年6月4日上班。當天晚上8點多鐘在值班的過程中,由于本人在騎自行車下車時不小心(路面平整,無障礙),造成大腿原骨折處再次骨折住院治療。請問,能否認定為工傷?
鄒城輸油處安全科
安全科:
來函收悉。
至于這位職工再一次骨折算不算工傷一事,那要看該職工第一次受傷是否是工傷。如果第一次是,那么,這次受傷可謂是第一次受傷時留下的后遺癥,應該算工傷;如果第一次不算工傷,那么,這次也不能算工傷。
施倚
——摘自《勞動保護》2003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