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05年3月29日,在我廠實習的一名外地技校學生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左手受傷。請問:
1.這起工傷該由我廠上報還是該由學校向學校所在地勞動保險機構上報?工傷待遇由誰支付?
2.此次事故還需不需要向當地安監部門上報?
3.1996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是否仍然有效?
答:
根據函中所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這位學生應該享受工傷待遇。在《企業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款明確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在《工傷保險條例》中,雖然沒有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但從立法精神考慮,企業仍可向保險機構尋求支付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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