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過錯,要承擔責任嗎?
2007-06-15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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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有企業的職工。在一次施工作業中受傷,住院期間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單位認為其在事故中有違反操作規程的過錯,要該職工自負醫療費的10%(該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因此引起糾紛。
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只要是工傷治療費用,且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按要求全額支付,用人單位要求個人承擔10%(即免除用人單位10%的支付責任)是沒有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