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洪某系一家屠宰場宰殺工。身患有糖尿病、心臟病。2011年8月中旬某日上午,洪某突然發病,經搶救無效身亡。事后,洪某的妻子找到洪某所在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單位則以洪是因突發心臟病而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為由,予以拒絕。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洪某死亡與殺牛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并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符合“視同工傷”情形,應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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