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前不久我因工受傷,一直在治療,花了不少醫療費,現已無力繼續支付醫療費了。單位未給我繳納過工傷保險,支付過一部分醫療費。我已經申請工傷認定,也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裁決還沒有做出。請問,我繼續治療的醫療費該怎么辦?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并且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的情況下,仲裁庭對申請工傷醫療費的案件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李先生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以申請仲裁庭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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