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士:我老公為玻璃廠安裝鋼架結構時腰部嚴重受傷,在醫院治療了將近1個月,費用都是單位支付的。但是出院以后向單位主張工傷賠償遭遇刁難,單位只愿意給3萬元賠償款,我們認為太少了,請問該怎么辦?
律師:《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你老公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然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要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根據你老公的年齡、工資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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