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今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18時)下班后,我準備騎摩托車回家,同事許某希望我捎帶她回家,由于只繞路一公里多,我就同意了。送完同事后,我駕車回家途中(18時20分許)與一輛轎車發生碰撞受傷。交警大隊認定我對此次事故無責任。公司認為,我并不是在必經的上下班路線上發生事故,故不屬于工傷。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律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判斷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應當考慮適當增減時間和變更路線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而非機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時間和路線。根據你的案情敘述,下班后回家途中順路搭載同事相應變更原來的回家路線,稍微延長相應回家時間,但未違反常理,也沒有背離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發生在下班后的30分鐘內,屬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疇內。你是在合理的路線上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且自己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因此,你應當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