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協議裝卸工意外身亡 煤礦方擔責賠償
2007-11-12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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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六旬的裝卸工張國富(化名),在為四川喻興煤礦裝煤中意外身亡,由于雙方沒直接簽訂勞動協議,爭議由此而起。11月23日,四川瀘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喻興煤礦賠償因張國富受雇傭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997元。
瀘縣喻興煤礦有限公司(下稱喻興煤礦)坐落在瀘縣喻興村,平時裝煤的活都是由當地村民完成。今年3月22日13時30分,年逾六旬的裝卸工張國富與工友們一起為喻興煤礦的運煤車裝煤,該農用運輸車由汪某駕駛。為防止在運輸途中煤炭垮落,裝滿煤后張國富和工友鄒某、賀某繼續留在車上將煤拍實。就在此時,駕駛員汪某鳴號并啟動汽車,張國富不慎從車上摔下,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國富死亡后,其妻魯某為死亡賠償問題與喻興煤礦協商,未果。7月6日,魯某向瀘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以張國富已63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同月15日,魯某無奈之下將喻興煤礦訴至法院,要求喻興煤礦賠償因張國富死亡發生的死亡賠償金、精神鷙Ω?拷稹⒈桓а?松?罘選⑸ピ岱訓裙布?7085.50元。
11月10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查明,早在2001年6月3日,張國富所在的喻興村五社就與喻興煤礦簽訂了《裝卸承包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喻興煤礦生產的煤炭等承包給喻興村五社裝卸,煤礦按每噸2.2元的價格支付工資;裝卸工應服從礦方領導,聽從指揮,按煤壩管理人員指定的地點、品種、數量等裝卸。工作時間為早上7時至晚上12時;工作時自帶工具,裝卸工安全、造成事故由自己負責處理。”
協議簽訂后,喻興村五社43戶村民按照自愿組合的方式,分組承擔了煤礦的裝卸任務。
2005年6月,因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喻興村五社與相鄰的周灣村六社合并,組建成新的周灣村六社。
面對起訴,喻興煤礦負責人辯稱,自己將裝煤工作已承包給原喻興村五社(現周灣村六社),與該社形成的是承攬關系,而不是原告認為的雇傭關系,并且張國富是死于交通事故,事故的發生與煤礦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痛失丈夫的魯某卻始終認為,張國富和喻興煤礦之間是雇傭關系,喻興煤礦忽視安全生產,疏于監管,理應承擔事故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死者張國富與喻興煤礦雖然未簽訂雇傭合同,但從原喻興村五社與喻興煤礦簽訂的協議內容來看,裝卸煤炭均由礦方安排、指揮和支付工資,實質上是簽訂的集體雇傭合同。因此,每一名參與裝卸煤炭的工人與喻興煤礦之間形成的是雇傭關系。
法院認為,雇員張國富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國富是因第三人汪某啟動汽車時摔死,并不影響二者之間形成的雇傭關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雇傭關系以外的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