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超市收銀員,一天上午一個客戶叫我為他搬東西,我就轉告值班經理,值班經理對我說:你就做你收銀的事,搬東西我會安排其他人。下午客戶到我收銀臺,問我為什么不幫他搬東西,我說:我聽值班經理的安排,結果客戶不滿就動手打我,我回手雙方就廝打起來。后來,我被打成輕傷,客戶被判刑。請問:我因工作原因與客戶發生廝打能不能算工傷?
律師:你遭到客戶毆打的原因是沒有按照客戶的要求為他搬東西,而是按照值班經理的要求收銀,這是由于工作而發生的傷害,而且你遭受傷害也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內。雖然,你與客戶打架是違反了勞動紀律,但事端是由客戶引起的,你是屬于自我防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算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因履行職責遭受人身傷害的,應屬于工傷。你已將客戶要求你搬東西的需求告訴了值班經理,并根據值班經理的安排,仍然去做自己的本職收銀工作。客戶卻以此為由毆打你,你所受的傷害是履行工作所致,所以你的打架屬于正當的自我防衛,不同于客戶的尋釁滋事的打架。因此,你所受的傷害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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