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勞動保護包括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三個方面的內容。筆者認為:在這三方面,勞動者應該享有下列幾項具體權利:
1.知情的權利(知情權):勞動者有知曉他們可能面臨的任何潛在危險的權利。這也意味著他們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訓,以具備對工作環境、生產過程、機械設備和危險物質等方面有關安全衛生知識的權利。
2.參與的權利(參與權):勞動者有參與判別和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勞動安全衛生問題的權利。這一權利主要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及工會來實現的。
3.停止危險工作的權利(停止工作權):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當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情況時,他們有權(或由工會指揮)停止工作或撤離現場。
4.拒絕危險工作的權利(拒絕工作權):勞動者在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有拒絕工作的權利。
需要強調的是,第3、4兩項權利,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嚴格程序來實施。
5.監督權與舉報權:勞動者(或由工會代表)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履行保護工人安全健康的責任的情況,有監督的權利。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不履行其責任的情況,勞動者(或工會)有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獲得工傷保險的權利:這項權利可以看作是勞動安全衛生權利的延伸。根據國際上各國認同的“無過錯賠償”原則,只要確認勞動者為工傷,無論責任在誰,都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和補償(實行社會保險方式時,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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