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概念和作用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為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提供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也稱個人防護用品,簡稱護品。其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障體或繩帶、浮體等,采用阻隔、封閉、吸收、分散、懸浮等手段,保護人體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來侵害。
勞動防護用品除個人隨身穿用的防護性用品外,還有少數公用性的防護性用品,如安全網、護罩、警告信號等屬于半固定或半隨動的防護用具。從強調對個體防護的角度看,應將上述共用性與個體性、隨動性與固定性或半隨動性防護用品進行區分。
勞動者所工作的環境中往往存在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這些危害作用于人體造成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嚴重的甚至危害工人的生命。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首先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創造符合衛生標準和安全要求的作業環境。但由于經濟和技術水平的限制,在不能達到本質安全的條件下,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的有效措施,勞動防護用品在預防職業性有害因素的綜合措施中,屬于第一級防護。即使在生產技術高度發展,機械設備高度完善的條件下,勞動防護用品也是預防性的必備物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生產資料的內容之一。勞動過程中所需要的一切物質條件均為勞動資料,而生產資料是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結合。雖然防護用品不直接參與生產過程的物質交換,但它對保護工人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起主要作用,對生產正常運行具有保證作用,由此,勞動防護用品屬于生產資料內容之一。
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保護的輔助性措施。勞動保護的主要措施是改善勞動條件,采取有效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屬于勞動保護的輔助性措施。不能因為使用和配備了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就忽視了勞動條件的改善和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的實施;同時,萬一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勞動防護用品可以起到保護人體的目的。一般情況,對于大多數作業,大部分對人體的傷害可包含在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限度以內。各種防護用品具有消除或減輕事故的作用。但防護用品對人的保護是有限度的,當傷害超過允許的防護范圍時,防護用品就會失去其作用。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勞動防護用品品種繁多,功能各異,分類方法目前并不統一,大致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一)按能量傳遞和轉移方式分類
按事故致因理論中能量意外轉移理論,人類利用能量做功以達生產目的,人類必須有效控制能量,但當因某種原因能量失去控制即能量發生異常轉移則要發生事故。如果根據傳遞給人體的能量形式不同,則防護用品可作如下分類:
1.傳遞給人體的能量造成急性傷害的防護方式。
(1)勢能轉變為動能時,通過介質來吸收和緩沖的防護方式,如安全帽、安全帶等。
(2)電能的絕緣防護,如絕緣手套。
(3)利用試劑將急性有害的化學能變為無害的防護方式,如急性有害氣體的防毒面具。
(4)給操作人員輸送新鮮空氣的防護方式,如各種軟管式防毒面具。
(5)飛來物體和落體的防護,如安全帽、防護鏡等。
2.傳遞給人體的能量造成慢性傷害的防護方式。
(1)消除化學能的防護,如防護全身的防護服。
(2)吸收、減低噪聲能量,如耳塞。
(3)輻射熱能的屏蔽,如高溫防護服。
(4)放射線的屏蔽,如防紫外線的遮光鏡。
(二)按人體生理部位分類
按人體生理部位,防護用品可分為:頭部防護,面部防護,眼睛防護,呼吸道防護,聽力防護,手防護,腳防護,身軀防護等用品。
(三)按使用原料分類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工廠和商業采購部門為便于生產和組織進貨,根據防護用品制作的原料對防護用品進行分類,可分為:棉紗、棉布制品,化學纖維制品,絲綢、呢絨制品,皮革制品,石棉制品,橡膠制品,人造革制品,塑料制品,有機玻璃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紙制品等。
(四)按防護用途分類
按防護用途分類的方法用于經營部門和使用部門選購防護用品,可分為防塵用品,防毒用品,防酸堿制品,耐油制品,絕緣用品,耐高溫輻射用品,防噪聲用品,防沖擊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業用品,高處作業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輻射用品,防機械外傷和臟污用品,防寒用品,農業作業用品等。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一)有關的法規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要的有效措施,國家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產品質量、選用、發放、使用等環節均作了嚴格的法律性規定,先后頒發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有:1957年國務院《關于對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的通知》;1963年勞動部《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1982年勞動人事部、商業部、國家標準局《關于頒發〈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時管理辦法〉的通知》;1984年國家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商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改革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1987年勞動人事部《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監督管理辦法》和《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1988年勞動人事部《特種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1988年勞動人事部、商業部聯合發出《關于禁止濫發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1995年勞動部《關于頒發〈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以及《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辦法》;等等。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
對于已頒布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向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申請《產品合格證書》。產品出廠前應自行檢查,并抽取一定比例的產品送交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進行檢驗,領取《產品檢驗證》。產品出廠時必須具有《產品檢驗證》,并有制造日期和產品說明書。商業經銷單位收購、經銷勞動防護用品要符合國家標準,并且有《產品檢驗證》。
領取《產品合格證書》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產品質量長期保持穩定的工藝技術裝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設有產品檢驗機構或專職檢驗人員。
為了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性能、質量的監督管理,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共有7類:頭防護類;呼吸器官防護類;眼面防護類;聽覺器官防護類;防護服裝類;手足防護類;防墜落類。
企業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第一,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與營業執照相符合;
第二,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分別達到各自有關的國家標準;
第三,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正確、完整、統一,的產品圖紙和技術資料,并付諸實施,能指導生產;
第四,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
第五,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并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保證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第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過程,必須建立保證質量穩定的控制系統,并經有關規定考核合格。
1998年以前,在原勞動部設有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目前,這一職能已轉移到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其他各部門、地區和單位不得另行發放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企業或個人,視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
(三)勞動防護用品選用
1.使用單位應購置、選用符合國家標準,并具有《產品檢驗證》的勞動防護用品。
2.購置、選用的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
3.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
4.根據工作環境有害因素的特性和危險隱患的類型及勞動強度等因素選擇有效的防護用品。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要與生活福利待遇相區別。
2.根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企業中的管理和檢查人員也應按實際需求發給備用防護用品。
3.企、事業單位根據《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中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制定工人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執行。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來企業實習的大學、專科、技術學校的學生所需防護用品由企業提供,實習期滿后歸還企業。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其防護性能及外觀質量。
2.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與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確佩戴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4.嚴禁使用過期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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