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的管理
2004-12-24
來源:國家局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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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廣東、福建等沿海地區頻繁發生多起將車間、倉庫、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災,造成群傷群亡的事故。為了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立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標志明顯,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樓梯、走廊等;“安全出口”是指符合國家工程建筑安全技術標準的疏散樓梯,或者直通室外的門;“標志明顯”是指應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設置緊急安全標志,并保證標志的清晰、規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災、中毒事故等事故中是建筑物內逃生的關口。如果平時管理不善,在通道內堆放物品,將出口上鎖或者封堵,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如新疆克拉瑪依友誼賓館發生火災時,禮堂內有8個出口,卻只開啟一個,結果燒死130人,教訓十分慘痛。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必須設立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嚴禁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特別是嚴禁將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的門上加鎖。
為了杜絕新的“三合一”建筑的出現,公安、勞動、工商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必須密切配合,在頒發有關證照、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把員工的宿舍情況作為主要內容,嚴格把關,保證員工宿舍的設置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