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2004-12-24
來源:國家局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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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對于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作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再次作出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這里要明確的是,為了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對于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有關主管部門有責任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有關主管部門包括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鐵路部門、民航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郵政部門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其次,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同時,為防患于未然,還必須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另外,為了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員工宿舍不僅包括集體宿舍,也包括家屬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