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安全生產工作得到了全社會的關注。領導批示多,召開會議多,文件發得多,督察檢查多,媒體曝光多,安全生產呈現出空前的高壓態勢。但事故仍然不斷,大小事故“喪”報頻傳。這是為什么?原因很多:縣、鄉領導不重視;安全責任沒落實;安全投入欠帳;職工安全素質差;“三違”現象嚴重……。但根本原因是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沒有建立,特別是政府的安全生產(交通、消防、生產安全)監督職能不到位。
不到位表現在:強調地方政府監管責任,卻又缺乏相應職能的法律授權;強調加強監督,卻又要努力成為監督的對象;強調政府統一領導,卻又在體制上政出多門;強調現場監管,卻又缺乏監督隊伍和政策支持;強調專門監察,監察對象和方式又發生錯位;強調依法行政,法律授權主體又相對混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重滯后。因此,要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當務之急是要加強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在生產安全方面的監督。
加強法律體系建設,明確執法主體
多年來,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從無到有,數量不少。但存在兩個嚴重缺陷:一是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二是現行法律法規或標準互相矛盾。因此,加強生產安全法律體系建設,是依法行政的關鍵。
一是盡快梳理原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該沿用的繼續使用,該廢棄的堅決淘汰,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頒布,包括《安全生產法》也應該盡快修改重新頒布。
二是在完善《安全生產法》的同時,制訂和補充安全生產的相應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是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帶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做依法行政的帶頭人,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四是解決法律執法主體多元化的問題。法律執法主體多元化帶來的主要問題:一是安全生產監督互相沖突,有利益則上,監管則讓,制約了安全生產監督工作;二是政出多門,生產經營單位無所適從,必然為企業增添了許多不該有的煩擾。
五是增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法的公開性、民主性、廣泛性,并注意其應有的時效性。
落實地方政府責任,支持地方政府加強監督
一是要在安全生產法律條文上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監督的責任,明確告知應該做好哪些安全工作,明確政府監督的主要任務、工作內容。
二要理直氣壯地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建設,并在當前情況下加大國家對基層(特別是貧困和欠發達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的投入。
三是在現行安全生產監督體制下,煤礦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要擺正位置。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齊心協力做好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徹底扭轉一方面強調地方政府監管,一方面地方政府所依靠的僅僅是不具備相應職能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責權不一的尷尬局面。
四是既要嚴格責任追究,也要嚴格把握政策。當前,事故責任追究對地方政府壓力很大,凡重特大事故都要追究地方政府領導人員的責任。事實上事故的主要責任應在企業負責人和行業管理負責人,有些還在監察機構。比如煤礦安全方面,嚴格意義上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只有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深入,各級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逐漸弱化,機構已逐步撤并,安全生產的政府管理主體已基本消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有待全部落實,政府的煤礦監督責任根據國務院《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已全部落在人數極少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身上,地方政府只能是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包括煤礦監察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解決監管同體運行問題,加強統一領導
監督與管理是兩個不同的職能,一定意義上講是矛盾的兩個方面,是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關系,監督與管理同體運行違背了程序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因此不宜同體運行。再說管理與執法在同一部門,同一系統內部進行,很難實現嚴格管理,嚴格執法,目前其他執法部門如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局都未賦于管理職能。因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將管理職能取消,更名為安全生產監察局或安全生產監督局。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各負其責,強化監督,才可能有力地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現場管理水平,這是實現企業本質安全的有效途徑。
解決職能分散,多頭執法,監督權威受到嚴重挑戰的問題。將現有的分散在質檢、勞動、衛生、建筑、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特種設備等有關職能統一整合,完整地履行生產安全監督職能。既解決多頭執法問題,又減輕企業負擔,還能解決執法部門的矛盾影響企業發展的問題,如此才能解決有關部門與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爭職能的問題。
解決安全生產監督機關內設機構設置不合理的問題。目前,基層安全監督機構基本上是與上對口,以行業或多種行業確定內設機構,這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工作制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建議監督、認證、查處、法制、協調職能分離,在安全執法上實行調查、處理、聽證、復議與執行分離,才能更好地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工作速度,從而有利于監督機構勤政廉政建設。
加大政策扶持,強化基層監督機構建設
生產安全監督工作的重點應是預防為主,大量工作對象在基層。因此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建設是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關鍵。
一是從法律地位上明確基層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職能、設置、人員及監督保障等問題。
二是重點加強縣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建設,在硬件建設上提出明確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延伸到鄉(鎮),但應該是真正意義上的延伸。
三是國家應全力支持基層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建設,為基層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在目前的情況下,要加大國家對基層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特別是貧困和欠發達地區)的投入。
四是國家和省級安全監督機構要關心和愛護基層的同志們。上級領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和查處事故多,但真正關心基層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少,檢查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自身業務少。
五是盡快提高全體監督(察)干部的工作水平。國家應無償地、定期地組織全體基層安全監督干部培訓,提高相應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解決干部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參差不齊的問題,不至于出現專門監察部門查處沒有相應職能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人的笑話,使全體生產安全監督干部真正在位、履職,并不越位、不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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