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立項后的15日內,建設單位應將批準立項的文件及《項目建議書》按上過審查權限,報送市、區縣經委(計經委)(以下稱“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備案。《項目建議書》中應對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和危害回素進行說明。 (2)對建成后可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應提出終止該項目的建議,并及時將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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