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在做出后15日內報送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并填報《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安全“三同時”審查表》,報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審批。
(2)《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必須編寫勞動安全專篇,對項目中的安全內容進行說明。
勞動安全專篇主要內容包括:
①設計依據;
②項目概述;
③建筑及場地布置;
④生產過程中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分析;
⑤勞動安全設計中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⑥勞動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⑦安全專項投資概算;
⑧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計價的主要結論;
⑨預期效果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無安全專篇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不予審查。
(3)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在接到《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后,對其中勞動安全內容進行審查,并在3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4) 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會。安全生產監察部問提出的意見應寫入會議紀要,并在項目實施中予以落實。
(5) 對于不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中勞動安全編寫內容應達到初步設計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填報《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安全“三同時”審查表》,報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審批。
(6) 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應在《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安全“三同時”審查表》上簽署審查意見。
對存在勞動安全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對勞動安全相關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并根據安全生產監察部門的要求,重新報批或在建設項目中加以落實。
(7) 未經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擅自開工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將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7號《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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