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內部勞動安全專項驗收,并寫出勞動安全專項驗收報告。
(2)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提出勞動安全專項驗收申請,并填報《北京市企業建設項日勞動安全“三同時”驗收表》。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驗收時,應向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3)建設項目在規定時限內未向安全生產監察部門申請勞動安全專項驗收、又未向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的,視為擅自投產使用。
(4)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驗收申請后30日內,對建設項目進行勞動安全專項驗收。
(5)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專項安全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與本建設項目有關的材料:
①勞動安全專項驗收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
—―建設項口概況;
—―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勞動安全設施名稱、規格、數量及分布;
—―勞動安全設施的投資金額;
—―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情況、企業內部勞動安全驗收情況及遺留問題。
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③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④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經技術監督部門檢測合格后頒發的使用證書及與勞動安全有關的檢測報告。
⑥安全生產監察部門要求的其它有關材料。
(6)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應在《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安全“三同時”驗收表》上簽署驗收意見。對存在勞動安全問題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應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7)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驗收會。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提出的意見應寫入會議紀要,建設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提出的意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8)對存在復雜勞動安全衛生問題或較深專業內容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有權要求企業聘請有關專家,以便于對建設項目進行驗收。
(9)未經安全生產監察部門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擅自投產使用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將依據《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