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因動火作業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安全對策
徐扣源(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 232038)
易燃易爆是化工企業生產的顯著特點之一。以淮化集團為例,生產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中,大多數為易燃易爆物質,例如焦爐煤氣、半水煤氣、氫氣、氨、甲醇、甲胺、苯等。生產過程中排放出來的廢氣、廢液也常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過程中所采用的有明火或高溫的設備或裝置數量多,且分布點多面廣。例如在生產裝置中有焦爐、甲烷轉化爐、半水煤氣發生爐、加壓變換爐、氨氧化爐、氨合成塔和尿素合成塔等。另外,在生產裝置中還擁有眾多的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它們在使用過程中也會放出電熱和電火花,一些有機溶劑介質在設備管道內的流動過程中,也會積累大量的靜電,若不采取措施也會導致靜電放電火花。就當代化工生產的技術水平而言,在生產和檢修作業過程中,還不能完全杜絕一些可燃物料的泄漏或排放,而一些設備檢修作業又常常必須采用明火作業。
由于化工企業生產的上述易燃易爆特點,一旦出現由于安全管理不善、設計不當、操作不慎或設備故障等因素,就有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事故的發生,其中設備檢修作業中的動火作業又因流動性大、涉及面廣而成為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77年8月16日該公司造氣車間6號煤氣爐停爐檢修,2名管工和1名電焊工貿然進入燃燒室內進行檢修作業,因事先未辦安全作業許可證,又未進行動火分析,而此時煤氣爐燃燒室內的氧氣含量高達40%以上,故焊工在作業打火時,燃燒室內迅速起火燃燒,造成2死1傷。不少廠礦企業也曾發生過不少類似的事故,不斷給我們敲響警鐘。
根據動火作業的流動性大、作業范圍廣這一實際狀況,筆者認為采取下述一系列的安全對策,就可有效地控制燃燒或爆炸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易燃易爆物質、助燃物質和火源,從而防止火災或爆炸事故的發生。
1 動火作業的專業含義
明確動火作業的專業含義是加強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因動火作業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首要問題。
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動用明火或者可能產生火種的檢修作業都屬于動火作業的范圍。故動火作業除包括焊接、切割、熬煉、烘烤、焚燒廢物、噴燈等明火作業外,還應包括作業本身不用明火,但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撞擊火花、磨擦火花、電火花、靜電火花等火種的檢修作業。例如鑿水泥構件、鐵器工具敲擊、電烙鐵錫焊、砂輪打磨工件、電氣高壓試驗、物理探傷作業等。
2 動火作業的分類
動火作業可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系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介質生產裝置、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別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系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系指在火災、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 動火作業區域等級的劃分
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據生產物料、生產裝置或生產單元發生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以及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后的嚴重程度,將整個生產區域劃為一類動火區、二類動火區和固定動火區三個等級區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一類動火區。通常是指該生產區域內存在較大易燃易爆危險性,在該區域內若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和較多的人員傷亡。
(2)二類動火區。是指生產區域內存在較小火災或爆炸危險性,若區域內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和較少的人員傷亡。
二類動火區還可簡單地視為一類動火區和固定動火區范圍以外的生產區域。
(3)固定動火區。是指在生產區域內無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的區域。設置固定動火區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方便經常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車間或單位的檢修作業。在該區域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可免去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手續。
固定動火區的設置應由車間或單位提出申請,并應經過公司安全技術部門的審查和公司總工程師的批準。固定動火區的設置還應符合下述安全技術上的要求。
(a)固定動火區須設立明顯醒目的標志牌,標志牌上應標明該固定動火區設置的范圍及責任人。
(b)固定動火區范圍內,不得堆放任何易燃雜物,并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c)固定動火區邊緣距釋放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的蒸氣源至少30m以上,距輸送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介質的管道等至少15m以上。
(d)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有易燃易爆危險性場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且在生產正常放空或生產設備發生故障時,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的蒸氣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e)設置在室內的固定動火區,其室內的門窗均應向外開啟,室內的通道須暢通。
(f)每個生產車間或單位所設置的固定動火區,一般不宜超過1處,較大生產車間或單位所設置的固定動火區,最多也不宜超過2處。
4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安全技術要求
(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是進行動火作業的一種憑證。在生產區域中,除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其他任何場所的動火作業均必須辦理動火證,否則均視為違章動火。辦證的目的是為了確認動火區域內易燃易爆因素的狀況,并采取相應有效的措施以確保動火作業整個過程的安全。
(2)為適應不同作業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證應有所區別,因此,對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別。
(3)動火證由動火作業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申請辦理,并根據動火證上的要求,逐項認真填寫,同時落實動火作業中所需采取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部門復檢簽字后,報公司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或公司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終審批準。
在一類動火區內進行動火作業應申請辦理一級動火證,此級別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部門終審批準。
在二類動火區內進行動火作業應申請辦理二級動火證,此級別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5)動火證的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動火證之前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確切了解動火作業的內容、部位、范圍等具體情況,認真檢查或補充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可靠,同時審查動火證辦理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該項目的動火作業。凡因安全技術措施采取不當而造成事故的,由動火證的審批人員負責。動火作業人員若違反動火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引發事故的,則由動火作業人員自行負責。
(6)動火證只能在批準的期間和范圍內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隨意轉移動火作業地點和擴大動火作業的范圍。每次審批的動火證有效使用時間最長不得超過7天。如動火證期滿而作業項目未完,必須重新申請辦理動火證。
(7)動火證應在動火作業前半小時內辦好。動火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作業單位安全員負責存檔保存;一份由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以備有關人員監督檢查。動火證不得轉讓與涂改。
(8)凡在一類動火區內進行動火作業,除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外,還應向公司消防隊備案,對在火災或爆炸危險性特別大的區域或設備上進行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如在運行的煤氣柜上進行動火作業,除應報公司負責人或公司總工程師或公司主管生產的負責人審核批準外,還應請公司消防隊派人攜帶消防車輛或消防器材到作業現場,以防不測。
(9)對違章指揮,沒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不具備安全動火作業條件等,動火作業人員均有權拒絕進行動火作業。
(10)對違章動火作業,公司每一個職工都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司安全技術部門報告。
5 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切割等動火作業所需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帶病使用。
(2)需動火作業的設備、容器、管道等應與正在生產的系統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斷開等,并清洗置換合格,符合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3)動火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易爆物質應清理干凈。動火作業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質,在動火前應將其清除干凈,清除時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銅玻合金或不銹鋼制作的工器具,嚴禁用鐵器工具敲打,以免產生火花。
(4)使用氣焊切割動火作業時,溶解乙炔氣瓶、氧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并禁止放在高壓電源線及生產管線的正下方。兩瓶之間應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與動火作業點明火處均應保持10m以上的距離。
(5)如需要進入設備容器內或需要在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除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外,還必須按規定同時辦理進塔入罐安全許可證或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
(6)加強特殊作業環境下動火作業的監控。如高處動火作業應清除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質,并采取圍檔及接火盤防止火花飛濺和火花濺落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在動火地點地面上應設置專職的看火人員。如遇有五級(含五級)以上大風天氣時,應停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露天作業遇下雨天氣時,應停止焊接、切割作業,夜間動火作業的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設備容器內動火作業時所使用的照明電源,除采用安全電壓外,其燈具還須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7)保持動火作業現場的空氣流通。如在設備容器內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將設備容器上的人孔、法蘭孔等打開,進行自然通風,或采取機械通風等辦法。
(8)動火作業現場應備有足夠數量、且適宜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現場通道暢通和消防道路暢通。設置必要的看火人員,看火人員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停止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9)動火作業部位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采樣及安全分析合格。
(10)動火作業因故中斷半小時以上,若再需要進行動火時,應重新采樣進行動火分析,安全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開始進行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現場如遇有緊急排放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或有毒有害氣體;管線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有害氣體或液體,以及生產系統不正常處于事故狀態等異常情況,威脅到動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動火車間或單位的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作業人員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撤離作業現場。
(12)在動火作業過程中,若發生異常變化或出現異常爆鳴,以及動火作業人員感到身體不適,有中毒癥狀,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撤離作業現場。同時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等上述情況恢復正常,重新采樣分析合格,并經有關人員重新審查批準后,方可繼續從事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動火作業人員應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 動火分析的安全技術要求
對動火部位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蒸氣、有毒有害氣體等的安全分析結果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及作業人員人身的安全,其意義十分重大。
(1)當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10%時,動火分析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含量≤1%時為合格。
當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4%時,動火分析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含量≤0.5%時為合格。
當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4%時,動火分析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含量≤O.2%時為合格。
當動火作業現場空氣中存在2種或2種以上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時,其動火分析應以該氣體爆炸下限最低的一種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含量為準。
(2)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或氧氣管道、富氧設備上及附近進行動火作業時,其氧含量≤21%時為合格。
(3)若動火作業人員需進入設備、容器或管道、地溝內等處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分析其內部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其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通常不應超過國家規定的現行工業衛生容許濃度標準,其氧含量應為19%—21%。
(4)動火分析的采樣要有代表性,這是動火分析結果準確與否的關鍵所在。采樣分析樣品時須注意死角、拐角等地方,以保證采樣樣品的均勻性。對較大設備、容器內的采樣,可把橡皮管接上玻璃管或不銹鋼管,插入深度一般應在2m以上,對管道內的采樣,插入深度一般應在1m以上。如果是容積更大的設備或容器,或是較長的管道,插入應更深一些,例如合成氨廠的氣柜、水洗塔及相應的管道等,插入深度需在4m以上。用球膽采集分析樣品時,應置換2—3次。若在室內采集氣體樣品,不可停留在一處,應在需動火處四周均勻采集氣樣。
在較為危險的地方采集氣樣時,分析人員應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如不得在運行的設備上通行或跨越;禁止用電線作扶手;進入上下交叉作業區需佩戴安全帽;高處采樣需佩戴安全帶等。
動火分析的樣品采集應在動火作業點火前半小時內采集,否則應重新進行采樣。
(5)動火分析所使用的分析儀器等須要在分析樣品前進行校驗;若使用測爆儀進行動火分析,測爆儀須事先經過被測物質的標定,以確保分析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6)不論采用何種分析儀器進行動火分析,均應保留氣樣,以待備查,或待仲裁分析之用。其保留的氣樣應至動火作業點火后,無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發生后,方可放空。
(7)嚴禁任何人用明火試驗動火作業現場空氣中有無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存在。
(8)動火分析完畢后,分析人員應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及其他有關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同時還應填寫采樣日期、時間及具體地點,并簽字。分析人員應對其分析結果負責。
綜上所述,只要按筆者上述去做,在化工企業中因動火作業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事件,就可能避免。
[編后語:廠區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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