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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事故調查與責任追究

2006-11-22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本文根據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本人參與的幾起事故調查實踐,就煤礦事故調查與責任追究,探討如下。
  1.煤礦事故的報告
  1.1報告單位
  煤礦發生死亡事故后,煤礦企業和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辦事處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省局及時上報國家局。
  1.2報告時限
  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國家局3月29日行文規定為6小時。
  1.3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搶救情況。
  1.4事故續報
  重、特大事故從發生之日起,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天就事故的有關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直至事故搶險工作結束。
  1.5法定責任
  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6條規定,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事故搶救
  (1)主責單位:國務院302號令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搶救;
  (2)監察機構的責任:根據(條例》規定,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的搶救行使監察職權,一是監察是否有技術可行、安全可靠的搶救方案,二是監察是否嚴格按搶救方案進行搶救。
  2.事故調查組織
  2.1主責單位
  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并實行分級管理。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組織調查,或由辦事處授權有關部門或煤礦企業組織調查;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組織調查;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調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組織調查;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惡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2事故調查組成員
  事故調查組的法定成員單位有6個,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監察、公安部門和工會組成。必要時,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2.3事故調查組成員的要求
  具有事故調查技術的專業知識;與事故礦井無利益關系;對事故后果不承擔責任;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
  2.4事故調查組的主要職責
  查明事故原因;提出處理建議;提出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事故現場勘察
  3.1事故現場勘察的目的
  查清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查清人、機、環境三方面的缺陷;查清管理方面的原因。
  3.2事故現場勘察的原則
  及時,要防止原始現場遭到不應有的破壞;全面,勘察人員對發生在現場的所有痕跡、都要全面進行勘察,以防發行遺漏;細致,對現場要進行認真仔細地勘察,反復地研究;要詳細記錄現場勘察的每一細節清況,切忌主觀臆想。
  4.事故調查取證
  4.1收集資料證據
  收集事故礦井的各種技術資料、生產安全管理記錄、礦井各種工作狀況的實時記錄。
  4.2問詢取證
  (1)事故調查詢間的主要內容
  見證人姓名、職業、職務、工作經驗等基本情況;事故前的生產情況、人員活動情況、設備缺陷及異常反映;事故前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措施規定、管理制度及各種參數;事故現場人員對事故的發現、判斷和處理搶救情況與事故有關的其它情況。
  (2)事故調查詢間的特殊內容
  核實被問話人的違規事實,以及被問話人應擔負的責任。
  (3)事故調查詢問的有關手續
  詢問結束后,被詢間人要在筆錄上簽字或蓋指印,其問話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5.事故原因分析
  下面討論幾類常見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分析要點。
  5.1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1)瓦斯積聚的原因:局部通風機停轉、風筒脫節、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串聯通風、局部通風機循環風盲巷積聚瓦斯、采空區積聚瓦斯等等。
  (2)產生引爆火源的原因:放炮火源(其中包括放爆器失爆、炮眼封泥不足、放糊炮、炸藥變質等)、電氣火源(其中包括礦燈失爆、帶電檢修、電煤鉆失爆、照明失爆、電機車火花等)、其他火源(其中包括摩擦撞擊火花、自燃火災、吸煙明火等)。
  5.2煤(巖)與瓦斯突出事故原因分析
  (1)部分煤(巖)體內因采動影響造成了不合理的能量聚積。未受采動影響的煤(巖)體只受到原巖應力的影響,在采掘過程中,部分煤(巖)體將受到支撐應力的影響,而最大支撐應力可能是原巖應力的好幾倍。因此,開采突出煤層時,選擇開采布置與采煤方法時,要盡可能避免在支撐應力區尤其是最大支撐應力區內從事采掘作業。
  (2)沒有嚴格實施防突措施。開采突出煤層時,沒有嚴格執行防止突出的有關規定及時釋放突出煤體內積聚的能量。
  (3)出現了誘導突出條件。違反有關規定進行某些采掘作業工序,破壞突出煤體的應力平衡狀態,誘導突出的發生。
  (4)沒有采取防護措施,擴大了事故的影響范圍。
  分析直接原因后,可以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來進一步分析事故的間接原因。
  6.事故責任追究
  煤礦死亡事故的責任追究,是一種法律責任的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10條規定:“國家實行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6.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違反了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
  (1)行政處分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分為六檔: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企業中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七檔: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1年或2年)、開除。
  行政處分時,要注意三點:一是懲處配套,事故責任者是黨員或者在黨內任職的,在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應同時建議依法給予相應黨紀處分;二是依法量懲,違規依據是法定的、懲處種類是法定的、裁量幅度是法定的。企業職工及主管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第134、135條,給予行政處分適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企業職工傷忘和處理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國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第397條,給予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等;給予責任者的黨紀處分,適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三是注意程序,由事故聯合調查組提出初步意見,并經組織單位審定后,對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處分決定和處分落實;四是對特定的人員,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如需人大罷免的,要由地方提請人大罷免。
  (2)行政處罰
  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對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停止生產、停產整頓、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等。進行行政處罰時,要注意三點:一是執法主體要合法,要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來執法;二是執法依據要合法,要做到違法事實清楚、處罰各類和幅度合法;三是執法程序合法,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執行。
  6.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追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民事責任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民事責任,可以首先由受害人和責任人協商賠償的數額等具體事宜,也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訴,依照民事訴訟的程序解決。
  6.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1)煤礦安全事故中常見的刑事犯罪。煤礦安全事故中常見的刑事犯罪有:重大事故責任(《刑法》第134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危險物品事故罪(《刑法》第136條)、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343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拘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條)。
  (2)刑事責任的追究。事故調查時,調查組要根據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初步判斷事故責任人是否構成犯罪。對于涉嫌犯罪的,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的要求,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7.事故防范原則和措施
  (1)針對性原則。就是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防止同類事故再度發生的措施。
  (2)有效性原則。采取的本次手段或管理手段可以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3)可操作性原則。提出的措施操作性強。
  (4)防范措施的落實。要督促企業或行業管理部門,嚴格落實防范措施。
  8.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與事故結案
  8.1審查、批復單位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辦事處批復;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辦事處報省級安全監察局批復;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
  8.2審查、批復的內容
  主體是否合法;調查處理程序是否合法;事故性質認定是否準確;事故原因是否依據充足,合乎邏輯;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合理,違規事實是否清楚,處分依據是否充足,量懲是否適當;事故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并切實可行;事故調查報告及上報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3批復對家
  (1)鄉鎮煤礦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辦事處批復給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縣國有煤礦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辦事處批復給事故單位主管部門;省屬國有煤礦一次死亡1~2人由辦事處批復給煤礦企業。
  (2)鄉鎮煤礦、市(縣)國有煤礦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當地市或縣人民政府;省屬國有煤礦死亡3~9人的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給故單位的主管部門。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給當地省人民功仔。
  8.4事故結案
  (1)及時。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明確規定,煤礦一般死亡事故結案工作不得超過60天;煤礦重大以上事故結案不得超過90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
  (2)公開。公開宣布調查處理結果。
  (3)落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事故批復意見和防范措施。
  (4)歸檔。及時整理事故調查案卷,并按要求完善事故檔案。
  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目前無論是在執法主體上,還是在執法依據傷,仍有不完善之處。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安全監察人員,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法素質,依法做好事故調查與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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