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電)纜地下室、水線房、無(有)人站、以及木工場地、機房施工現場、材料庫等處,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設備;在以上地點施工時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二、 消防器材應置于明顯地方,并注意使其分布位置合理,便于取用;消防設施不得被遮擋,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三、 對消防器材、設備應定期檢查更換,保證在有效期內使用。現場人員對消防設備能正確使用。
四、 電器設備著火,應首先切斷電源,使用 ABC型干粉滅火器、四氯化碳、1211滅火器或使用沙土滅火,不得使用水和泡沫滅火器。
五、 施工現場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六、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應到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的飛起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應當及時清除。
七、 臨時生活設施禁止搭設在高壓架空電線的下面,距離高壓架空電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6米;臨時宿舍與廚房、鍋爐房、變電所和汽車庫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小于 15米;臨時宿舍距火災危險性大的差所不得小于 30米。
八、 機房施工一般不得使用明火,需要用火時應經相關單位部門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地點、時間作業。
九、 施工中使用電氣設備,必須做好接地、絕緣保護;電源引線不得有短路、破損、老化現象,不得超負荷運轉。使用大功率燈泡照明時不得靠近可燃物。
十、 作業場所禁止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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