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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控制作業指導書

2008-07-23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目的

  為了加強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確保監理工程的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作業指導書。

  2、適用范圍

  2.1本作業指導書適用于各項目監理部監理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工程,也適用于項目管理部管理的同類性質的工程項目;

  2.2監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管理》的控制不能僅僅停留在不發生傷亡事故這一個方面,而應對其擴展到結構安全、防火、防止燃氣泄露與爆炸、防止環境污染(建筑材料)控制等方面,從而形成《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的系統工程概念;

  2.3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旁站監理方案、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含階段總結)等監理(管理) 文件和資料,都必須明列安全生產管理控制要求和及其施情況的內容。

  3、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目標

  3.1各項目監理部、管理部,必須對所監理、管理項目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目標;

  3.2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總目標:

  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總目標,一般情況下可以表述為:

  預防和減少建筑施工傷亡事故,杜絕三級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每起事故死亡人數3人以上的事故),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重傷事故頻率控制在0.35‰以下;

  3.3對于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的具體目標,也可依據施工單位編制的該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制定;

  3.4按照國家相應的規定和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成功的經驗,公司所監工程均應建立工程項目安全責任提示牌制度(非施工企業的安全提示牌)。安全責任提示牌應設置于施工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在提示牌內每天應詳細記錄當天的如下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3.4.1塵污染源部位;

  3.4.2危險源部位;

  3.4.3安全隱患部位;

  3.4.4是否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

  3.5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對提示牌每天簽字確認;

  3.6安全責任提示牌制度,目前先在被監(管)的一類工程試行,待取得經驗后,再在工程項目推行。

  3.7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目標,應在工程項目首次會議上向與會各方予以宣布。

  4、安全生產管理監理(管理)控制工作內容

  4.1協助建設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安全措施方案及拆除方案:

  4.1.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應包括:

  4.1.1.1施工現場總平面位置圖;

  4.1.1.2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及已搭建情況;

  4.1.1.3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設置)計劃;

  4.1.1.4工程項目實施計劃和施工進度計劃;

  4.1.1.5安全措施費用計劃;

  4.1.1.6擬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主要應包括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等)的型號、數量、狀況等;

  4.1.1.7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安全監督人員花名冊;

  4.1.1.8工程監理人員花名冊;

  4.1.1.9工程項目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人員國家考核認證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十四種崗位)持證情況;

  4.1.1.10上述資料必須真實、有效,而且能夠反映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準備情況。

  4.1.2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方案應包括:

  4.1.2.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的證明資料;

  4.1.2.2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4.1.2.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1.2.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4.1.2.5拆除過程對周圍供電、通訊、燃氣、熱力、供水、排水等設施的影響;

  4.1.2.6拆除過程對周圍交通、人行的影響評估;

  4.1.2.7環境保護措施;

  4.1.2.8拆除過程中防止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

  4.1.2.9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

  4.1.3工程項目安全措施方案及工程項目拆除方案的編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屬于建設單位的職責范圍。因此,除非委托監理合同有約或應建設單位之邀無以推脫,監理單位可編制外,否則,項目監理部可不編制,但對其內容和必要性應向建設單位告知。為便于監理人員熟悉和掌握相應內容,本作業指導書予以列出。

  4.2審查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4.2.1設計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時,應就本工程項目的設計意圖、安全生產的關鍵部位、關鍵環節作出說明,并應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性意見;

  4.2.2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有否關于工程項目下列關鍵部位、關鍵環節安全生產事故防范的指導意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應包括:

  4.2.2.1地下管線的防護。包括地下管線的種類、具體位置、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

  4.2.2.2外線電路防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中外線電路與擬建建筑物的距離、外線電路電壓、應采用的防護措施,設置防護設施施工時應注意的安全生產作業事項、施工作業中的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等;

  4.2.2.3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小于5米但地質情況不良的工程)。基坑側壁選用的安全系數、護壁、支護結構選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驗算;承載力極限狀態和正常狀態的設計計算及驗算;支護結構計算及驗算;質量檢測及施工監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及安全作業注意事項等;

  4.2.2.4特殊結構砼模板支護模板支撐系統結構圖及計算書;

  4.2.2.5設計文件中有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

  4.2.2.6按照設計文件,無法滿足安全防護、施工安全,以及施工中無法實施的部位、環節;

  4.2.2.7設計文件中存在的錯、漏、碰、缺;

  4.2.2.8附著式塔機、懸挑腳手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預埋件預埋在主體結構中的預埋圖紙;

  4.2.2.9設計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的措施建議;

  4.2.2.10上述審查應有書面審查記錄。審查意見應在設計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上向設計單位提出;同時,應以書面形式報送建設單位,轉設計單位。審查記錄應打印加蓋項目部印章保存備查。

  4.2.3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

  4.2.1中的內容,設計文件中應有書面說明。否則,監理人員對此必須在設計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上提出,請設計單位予以書面補充。

  4.3審查施工單位報送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生產技術

  4.3.1安全生產技術的概念。所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是指針對建筑安全生產過程中已知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采取的消除或控制性技術;亦即以保障職工安全、防止傷亡事故為目的在技術上所采取的措施。

  4.3.2安全生產技術的內容。建筑施工安全與衛生分為安全技術、現場環境與衛生三個方面的內容。本作業指導書主要涉及監理單位必須審查的安全技術方面的內容。安全生產技術編制應當而且必須包括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兩大部分的內容:

  4.3.2.1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包括:

  4.3.2.1.1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保障、質量保障體系(包括組織機構、成員、數量、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以及相應崗位證書);

  4.3.2.1.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應包括:

  1)制度;

  2)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3)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甲、乙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約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指標;

  4)本工程項目各層次、各部位、各種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5)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相互關系;

  6)安全生產定期、專項檢查制度;

  7)安全生產管理的考核、獎懲制度;

  4.3.2.1.3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應包括:

  1)制度;

  2)本項目安全、勞動保護用品計劃;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金計劃;

  4)保證本項目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實施所需的資金計劃。

  4.3.2.1.4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應包括:

  4.3.2.1.4.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正常培訓、崗前培訓、特種培訓的要求、計劃、實施辦法、考核規定等;

  4.3.2.1.4.2安全檢查制度(制度、以及對安全生產隱患整改、處置、復查的要求和規定);

  4.3.2.1.4.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4.3.2.1.4.4工程項目事故應急預案;

  4.3.2.1.4.5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交底制度;

  4.3.2.1.4.6項目的使用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4.3.2.1.4.7施工工藝及安全設備選用制度。重點是不得使用淘汰的“工法”和安全設備);

  4.3.2.1.4.8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3.2.1.4.9安全生產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4.3.2.1.4.10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4.3.2.1.4.11安全設施、裝置檢查測試器具管理制度;

  4.3.2.1.5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內容應包括:

  4.3.2.1.5.1本工程項目使用的現行有效的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目錄;

  4.3.2.1.5.2本工程項目施工所需的操作規程目錄;

  4.3.2.1.5.3現場懸掛操作規程之規定;

  4.3.2.1.6本工程項目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電器設備的性能、規格、型號是否能夠滿足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需要;是否符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4.3.2.2安全技術性措施應包括的內容:

  4.3.2.2.1工程項目施工總平面圖設計;

  4.3.2.2.2施工總平面設計是否能夠滿足工程項目施工的需要;

  4.3.2.2.3道路、出入口、給水、排水、排污、消防通道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4.3.2.2.4辦公設施、宿舍、生產區域是否分開;是否有醫療設施;辦公設施、宿舍是否處于在建建筑物的墜落半徑之外(建筑物高度2—5米,墜落半徑為2米;高度30米,墜落半徑為5米。施工用電1KV以下,安全距離為8米,330KV—550KV,安全距離為15米);

  4.3.2.2.5材料加工、堆放設施是否滿足工程施工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

  4.3.2.2.6對工程項目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工程部位、施工環節的表述和控制點的設置是否正確、完整;實施監控的措施、方法是否可行;是否涵蓋了工程項目 施工全過程;消除和監控措施是否具體、可靠。

  4.3.2.2.7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性措施審查

  4.3.2.2.7.1易發生高處墜落的部位和環節:

  1)施工現場的腳手架;

  2)“三寶”、“四口”、“五臨邊”;

  3)施工機械尤其是塔機、物料提升機、施工吊籃等的裝拆和安全使用;

  4)無安全教育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無崗位作業證書(或部分人員有,部分人員沒有);

  6)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貫徹不力;

  7)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合同中無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明確界定;

  4.3.2.5.2高處作業安全生產技術性措施的審查內容:

  1)防護棚、防護欄桿的設置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安全網(包括密目網、平底兜網)踢腳板、擋腳笆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3)各種洞口的防護措施是否到位(不得有疏漏之處);

  4)懸空作業的安全性技術措施是否完整、正確。懸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該而且必須包括:

  ——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的懸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鋼筋綁扎懸空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砼澆筑時懸空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模板支撐施工和模板拆卸作業時懸空的安全技術措施;

  ——門窗安裝懸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外墻、內墻裝飾、裝修工程懸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懸空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應包括:作業人員立足點、防護欄桿、安全網設置、操作平臺、安全警示設置等內容;

  5)施工工藝安排的上下立體交叉作業防止高空墜落的安全技術措施;

  6)安全警示的設置(包括設置的位置、內容、數量、顏色等)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7)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使用規定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從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規定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8)對下列高處作業的設備、設施的審查:

  ——物料提升機、施工用電梯、移動式操作平臺、各類作業平臺、卸料平臺、布料機等都必須編制相應施工方案,這些施工方案。監理人員均應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審查施工方案技術可靠性、合理性;

  ——施工方案必須有設計計算書(包括設計荷載取值、計算公式、計算方法、計算結果,以及對使用過程中最大荷載限制的要求等);

  ——安全門、閘;制動、開啟裝置是否可靠;

  ——相應配件的質量證明書;

  ——作業人員的崗位證書(審查時必須出示原件,項目監理部留存復印件);

  ——對上述設施、裝置的審查,必須從嚴進行。審查批準程序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報審程序。審查過程必須建立審查記錄(無審查記錄將視為監理工程師、項目監理部的違規行為)。未經審查批準的設施、裝置一律 不準使用;

  9)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培訓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及其規定。審查這部分內容時,要特別注意有否對高空違章作業、違章操作可能帶來危害予以告知的相應內容,以及安全技術交底雙方簽字確認的內容。

  4.3.2.2.8對冬期、夏季、雨期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審查;

  4.3.2.2.9工程項目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及其實際落實情況。

  4.4.對施工用電方案的審查。其審查內容應包括:

  4.4.1用電方案中的外電防護措施是否到位;

  4.4.2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包括工作接地、重復接地、專用零線、保護零線、工作零線等的設置是否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

  4.4.3對施工用電方案中所采用配電箱、開關箱的審查。審查的內容為三級配電、兩級保護、 漏電保護、隔離開關等是否符合技術規范之規定;

  4.4.4對施工現場照明用電方案的審查。審查內容應包括照明回路漏電保護措施、燈具金屬外殼接零保護措施、濕作業使用低壓(36V)措施等是否齊全、準確;

  4.4.5對配電線路的審查。審查內容應包括配電線路使用的材料、線路過路(包括過路高度、兩端支點位置、過路保護措施等);架空線路(包括線路位置、架設高度、架設支架等);架空或埋設電纜(包括線路走向、埋設深度、保護措施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內容(包括圖紙、文字說明)是否齊全、正確;

  4.4.6對電器裝置的審查。此項審查,主要是審查所選用的閘具、溶解器的參數選定是否正確可靠,是否有計算書;

  4.4.7對用電檔案的審查。對用電檔案的審查主要是針對諸如塔機、電碴壓力焊,閃光對焊等大型用電機具(設施)專項用電技術方案的審查(是否編制以及編制正確與否);對現場施工維修電工巡視、維修記錄的審查(包括制度、記錄格式、巡視、維修崗位責任等);

  4.4.8對電工(包括施工電工和維修電工)崗位證書的審查。所有作業電工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4.5對施工機械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

  4.5.1審查應包括的施工機械種類:平刨、圓盤電鋸、手持電動工具、鋼筋加工機械、電焊機、攪拌機、翻斗車、潛水泵、打樁機械、起重機械、推土機、挖掘機、裝卸機械等;

  4.5.2審查的主要依據:

  4.5.2.1《建設工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5條、第34條、第35條等)及其《釋義》(國務院法制司、建設部政策法規司、質量安全監督及行業發展司編);

  4.5.2.2《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4.5.2.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范》(JGJ33—2001);

[NextPage]

  4.5.3審查的主要內容:

  4.5.3.1設備性能是否滿足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要求;

  4.5.3.2設備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證明及操作規程是否齊全;

  4.5.3.3施工機械的使用制度、安全生產規定是否齊全、正確;

  4.5.3.4施工機械操作人員的崗位證書(審查證書時應注意有效期和發證機關是否正確;對于證書要審查原件,項目監理部留存復印件)。

  4.5.4對施工機械、設施應重點審查的種類和內容

  4.5.4.1必須重點審查的施工機械:

  4.5.4.1.1塔機;

  4.5.4.1.2各種物料提升機;

  4.5.4.1.3鋼筋加工機械;

  4.5.4.1.4打樁機械;

  4.5.4.1.5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設施。

  4.5.4.2必須審查的內容:對重點施工機械的審查內容除4.5.3所列外,還應補充審查如下內容:

  4.5.4.2.1審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4.5.4.2.2產品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

  4.5.4.2.3塔機、各種物料提升機的拆裝方案(內容、審批程序的合法性等);

  4.5.4.2.4塔機、各種提升設備由總包單位組織、分包單位、設備租賃(供應)、設備安裝單位參加的安裝后的驗收記錄和驗收合格證,以及驗收前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書;

  4.5.4.2.5施工單位拆裝資質的審查。安裝和拆卸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

  4.5.4.2.6安裝完成并經總包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備案手續的審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相應證明文件);

  4.5.4.2.7作業人員崗位證書的審查(特別要注意對塔機司機、信號工、司索工;打樁機械司機及操作工、物料提升機司機崗位證書的審查)。

  4.6對專項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的審查

  4.6.1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項工程:

  4.6.1.1土方開挖工程;

  4.6.1.2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4.6.1.3模板工程;

  4.6.1.4腳手架工程;

  4.6.1.5起重吊裝工程;

  4.6.1.6拆除、爆破工程;

  4.6.1.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4.6.2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之規定,4.6.1所列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項工程,系指是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耙欢ㄒ幠!钡臉藴剩瑢⒂蓢鴦赵航ㄔO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在“一定規!睒藴蕠椅凑筋C布前,為便于各項目監理部(管理部)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管理),暫作如下規定:

  4.6.2.1高層建筑上述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4.6.2.2公共工程上述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4.6.2.3建筑面積達到監理工程類別二等(含二等)以上的住宅小區工程的上述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4.6.2.4跨度大于24米的工業廠房工程(不論其結構型式)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4.6.2.5高層大于24米的煙囪、水塔,蓄水量大于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蓄水池、游泳池等構筑物的上述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4.6.2.6項目監理部認為有必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其他類別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

  4.6.2.7除上述所列規定外的規模小、施工工藝和分部分項工程相對簡單的建設工程項目,其上述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可不編制。但安全生產管理、特別是安全生產技術的內容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予以表述,其內容不得缺少;

  4.6.2.8上述暫行規定在國家標準頒布后即行廢止,執行國家相應規定。

  4.6.3對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審查

  4.6.3.1審查的依據:

  4.6.3.1.1《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GB50300—2002);

  4.6.3.1.2《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程》(JGJ79——2002)

  4.6.3.1.3《建筑基坑檢測技術規程》(JGJ106—2003、J256—2003)

  4.6.3.2按照基坑分為放坡和支護開挖兩大類的理論,放坡稱為土方開挖,其應編制土方開挖安全施工專項方案。本條規定適用于非放坡的土方開挖工程。因此,編制基坑支護專項施工方案的工程,一般不再編制土方開挖專項施工方案;

  4.6.3.3基坑支護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包括的內容:

  4.6.3.3.1圍護結構方案;

  4.6.3.3.2支撐體系方案;

  4.6.3.3.3土體開挖方案;

  4.6.3.3.4基坑加固方案;

  4.6.3.3.5基坑檢測方案;

  4.6.3.3.6施工過程環境保護方案。

  4.6.3.4基坑支護工程必須由具有專項設計資質設計單位編制的合法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必須依據設計文件,而不得隨意違背設計文件;

  4.6.3.5造成基坑坍塌事故原因的分析:

  4.6.3.5.1基坑開挖放坡坡度不夠,開挖時未按工程、土壤類別、坡度容許值、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要求值進行放坡,從而造成邊坡失穩、坍塌;

  4.6.3.5.2邊坡坡頂限載距離內超載或者由于震動,破壞了土體的內聚力,引起土體結構破壞,造成邊坡滑坡、坍塌;

  4.6.3.5.3工程施工方法不當,開挖順序有誤,超標高挖土;邊坡支撐設置或拆除不正確,或者排水措施不力,以及邊坡解凍時造成土體滑動等;

  4.6.3.5.4降水井點布置(包括井間距離、位置)不當,深度不夠,抽水措施不力造成地下水位上升等;

  4.6.3.6對邊坡支護與降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必須審查的內容:

  4.6.3.6.1首先要熟悉本工程項目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察報告。依據地質報告提供的地質情況、基坑開挖深度、以及基坑周邊環境,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土方開挖放坡值是否符合地質報告中的“建議值”、土方開挖施工圖(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要求值,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定值;

  4.6.3.6.2保證基坑支護設計實施的施工工藝是否正確、合理、可行和可靠;

  4.6.3.6.3施工機械選用是否能夠滿足邊坡支護施工的要求;

  4.6.3.6.4土方開挖順序、分層開挖的深度安排及控制方法等與支護的時空關系規定是否妥當;

  4.6.3.6.5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控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

  4.6.3.6.6施工用出入坡道,及車輛、機械出入道路的設置;

  4.6.3.6.7降水工程的井位布置(距邊坡上坡口線的距離、兩井間距等)圖;井深、井徑,以及降水作業工作制度(主要是保證抽水連續作業、保證水位下降的作業制度、供電保證制度等);水位下降的標高、抽取地下水的排水措施;抽水機械(數量、備用數量,以及保證連續作業的措施)等;

  4.6.3.6.8基坑支護的排水措施。審查內容應包括排水溝(槽)、集水井(坑)的設置,排水設備及排水工作制度等;

  4.6.3.6.9基坑支護過程中,保證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防止基坑周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等因基坑施工而可能產生不均勻沉降的防止措施;

  4.6.3.6.10對基坑支護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制、審批程序合法性的審查;又ёo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可以由項目部編制,但必須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技術管理部門會簽、企業技術總負責人審查批準、加蓋企業法人印章(絕對不允許由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審批或以加蓋項目部印章的形式報審);

  4.6.3.6.11基坑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報審后,由專業監理工程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須打印、加蓋監理部印章后留存)。爾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復審并批準。

  4.6.4對土方開挖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

  4.6.4.1土方開挖分部工程的概念

  凡不作基坑支護工程的工程項目的地基土石方開挖(包括整體開挖和開挖深度大于2米以上溝槽開挖)工程,通稱“土方開挖工程”;

  4.6.4.2土方開挖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查的依據:

  4.6.4.2.1《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的若干規定》(建設部建質[2003]82號)

  4.6.4.2.2由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正式土方開挖施工圖。由施工單位出具的所謂“土方開挖圖”,項目監理部不得批準其施工;

  4.6.4.3土方開挖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內容應包括:

  4.6.4.3.1土方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按深基坑土方開挖的技術安全要求進行編制和審查;

  4.6.4.3.2專項施工方案的開挖邊坡坡度是不符合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的建議值、土方開挖施工圖紙的規定值,《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定值;(如果設計單位出具土方開挖圖無開挖邊坡值,或寫有邊坡值由施工單位現場決定字樣,此時,邊坡值可采用地質報告中建議值,而不得小于其建議值);

  4.6.4.3.3所有土方施工機械都必須履行報驗手續。土方施工機械進場前都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確認合格,并有記錄,否則不得進場;

  4.6.4.3.4土方開挖方案(機械、人工)的審查。其審查內容應包括土方開挖工藝、每層開挖深度、開挖順序等;

  4.6.4.3.5土方開挖機械出入、人員出入通道的審查(包括與城市道路交叉口的道路硬化措施等);

  4.6.4.3.6現場留滯土方數量、位置,以及外運土方的運輸機械、車輛、棄土地點 、環保措施的審查;

  4.6.4.3.7土方開挖上開口線,邊坡底線線位、標高控制措施的審查;

  4.6.4.3.8土方開挖深度超過2米基坑、溝槽四周防護欄桿設置的審查;

  4.6.4.3.9機械操作人員(主要是挖土機司機、裝載機司機)崗位證書的審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4.6.4.3.10土方開挖至坑底標高最后一步土方須由人工完成,不得使用機械一次開挖至設計標高,由此,以減少亮槽時間(為了減少土側壓力);

  4.6.4.3.11土方開挖現場照明方案以及施工作業班次的審查;

  4.6.5對模板工程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審查

  4.6.5.1審查依據:

  4.6.5.1.1《組合鋼模板技術規程》(GB50241—2001)

  4.6.5.1.2《建筑工程大模板技術規程》(JGJ74—2003)

  4.6.5.1.3《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4.6.5.1.4《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征求意見稿、待頒布)

  4.6.5.2對模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內容:

  4.6.5.2.1模板布置圖、構造措施是否符合工程項目結構特點和砼施工工藝、規范、技術標準和強制性標準條文;

  4.6.5.2.2模板支撐體系(包括模板和支架)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審查模板支撐體系的重點在于對上述“三性”設計計算的審查,并應特別注意計算中的荷載效應組合及其荷載標準值取值,是否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

  4.6.5.2.3模板支撐底部的建筑物結構或地基的承載力的計算;

  4.6.5.2.4模板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中的構造措施必須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7.3的要求;

  4.6.5.2.5模板的存放措施的審查。其內容應包括大模板的防傾倒措施、組合模板的堆放要求,以及加工組合模板 分類堆放要求等;

  4.6.5.2.6對安裝、拆除模板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安裝的工藝流程及穩定措施(包括高層2米以上高處作業時立足點的設置;高度3米以上腳手架平臺的設置等)及驗收程序;拆除模板的程序、方法以及審批程序等;

  4.6.5.2.7模板拆除前、拆除后對砼質量的驗收程序;

  4.6.5.2.8砼入模的方法、運輸通道,以及入模過程中(包括振搗過程)對模板的保護措施等;

  4.6.5.2.9拆模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制度;

  4.6.5.2.10上述審查,項目監理部必須建立審查記錄。審查記錄應打印加蓋項目監理部印章保存。

  4.6.6對腳手架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

  4.6.6.1審查編制、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未經企業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和加蓋企業法人印章的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屬于程序不合法的專項施工方案。對程序不合法的專項施工方案,項目監理部必須書面指令承包單位予以改正;不改正者,不批準,更不得進行施工;

  4.6.6.2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有設計施工圖紙和設計計算書;設計圖紙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圖紙簽字欄內應有設計、校對、審核、批準四個人簽字方稱為有效施工圖紙);

  4.6.6.3設計計算的內容是否齊全(應包括強度、穩定性和剛度計算);各種荷載效應組合及荷載標準值是否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計算的數據是否正確;

  4.6.6.4腳手架底部地基承載力的計算及相應的構造措施;

  4.6.6.5桿件間距、掃地桿、剪刀撐、立桿、橫桿、連墻桿、橫向斜撐等的設置及材質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及相應規范、規程的規定;

  4.6.6.6腳手架、踢腳板、擋腳板、出入口防護欄桿等的設置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定;

  4.6.6.7懸挑架支承結構的形式、高度(不得超過24米);懸挑梁與樓板、梁或墻體的固定措施;懸挑架的形式(應采用型鋼或鋼管制作成三角形桁架)節點形式(必須是螺栓或焊接的剛性節點,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連接);

  4.6.6.8腳手架搭設的高度是否符合相應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規定;

  4.6.6.9安全網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4.6.6.10作業人員崗位證書(包括人數和證書)的審查;

  4.6.6.11腳手架所用各種材料必須履行報驗和復試手續。特別是鋼管(宜用&;amp;Oslash;48×3.5,也可用&;amp;Oslash;51×3.0)等主要材料的材質必須嚴格審查,(據有關資料稱,目前市場上流通的鋼管、扣件80%以上為不合格品);

  4.6.6.12腳手架搭設的驗收程序。

  4.6.7對起重吊裝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

  4.6.7.1起重吊裝工程的含義:

  起重吊裝工程包括結構吊裝和設備吊裝兩種。其作業屬于高處危險性作業性質。由于工程項目不同,每個項目的作業條件也不同,吊裝技術相當復雜。故此,起重吊裝工程國家規定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對塔機的吊裝作業,《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1999)規定,亦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嚴格講,這樣吊裝作業方案不屬于本條規定之范疇。因此,塔吊的吊裝方案可以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予以編制。

  4.6.7.2起重吊裝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內容:

  4.6.7.2.1起重吊裝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程序的有效、合法性審查(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加蓋企業法人印章);

  4.6.7.2.2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吊裝現場作業的環境及措施;

  2)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

  3)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

  4)起重扒桿的設計計算(提供計算書);

  5)地錨的設計;

  6)鋼絲繩及索具的設計與選用;

  7)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

  8)構件堆放就位圖;

  9)吊裝過程各種防護措施及應急預案。

  上述內容,專項施工方案中缺一不可。

  4.6.7.2.3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必須履行報驗審批手續;

  4.6.7.2.4進入現場重新組裝的起重機械按規定應進行的試運轉(靜載、動載試驗);各種安全裝置靈敏度、可靠度的測試、扒桿按專項施工專項方案組裝后試吊試驗等的程序(包括試驗、測試程序和報驗報審程序);

  4.6.7.2.5索具使用前的檢查驗收程序和報驗程序;

  4.6.7.2.6汽車起重機定期維修保養、定期試運轉(額定荷載、超載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與結構變形、負荷能力等的證明資料的報驗報審;

  4.6.7.2.7起重吊裝各種防護用料、腳手架搭設,以及危險作業區的周圍圈等工作的安排;

  4.6.7.2.8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其內容應包括吊裝工藝、構件重量、注意事項等;

  4.6.7.2.9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括司機、起重機、信號指揮工、電焊工等均屬于特種作業人員。應審查其特種作業崗位證書(審查原件,留存復印件);

  4.6.7.2.10起重機運行道路在起重吊裝作業前,項目監理部應會同吊裝施工單位進行檢查,以確認地耐力是否達到吊裝作業的要求以及應采取的鋪墊措施;

  4.6.7.2.11上述10項審查內容,項目監理部必須建立書面審查記錄。審查記錄應打印并加蓋項目監理部印章存檔備查。

  4.7必須組織專家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

  4.7.1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由組織專家形式審查的分項分部工程:

  4.7.1.1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開挖深度小于等于5米,但工程地質不良的深基坑支護工程;

  4.7.1.2高度大于等于8米,或跨度大于18米,或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荷載大于15 KN/m2高大模板工程;

  4.7.1.3地下暗挖工程;

  4.7.1.4自升式模板工程;

  4.7.1.5自升式腳手架工程;

  4.7.1.6國務院建設行政主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部門公布的危險性比較大的必須組織專家對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分部分項工程。

  4.7.2審查程序暫行規定:

  4.7.2.1審查專家的組成。鑒于目前國家和地方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組成(包括資質、人數等)尚無明確規定,因此,本作業指導書建議項目監理部對專家組成,可建議承包單位組織 省、市級建筑企業(一、二級且已通過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的負責人或安全技術專家(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組成,人數以3—5名為宜。項目監理部人員,一般情況下不進入專家組,確需進入時,須經公司質量技術部和總工程師批準。但項目監理部人員可以參加專家論證會議,聽取專家的審查意見;

  4.7.2.2專家組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須建立審查記錄,明確具體審查意見。與會專家,應對審查意見簽字確認;

  4.7.2.3專項施工方案的報審:

  4.7.2.3.1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審查同意后,承包單位須向項目監理部報審。須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而不經專家論證,項目監理部任何人無權予以批準;

  4.7.2.3.2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承包單位報送后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

  5.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的執行監督

  5.1項目監理部、專業監理工程必須監督檢查批準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和執行。這是國家界定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法律職責的主要內容;

  5.2項目監理部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制度,明確對承包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

  5.3監理部、監理人員應通過巡視、旁站、見證等方法,檢查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必須以《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形式發出書面指令,令承包單位進行整改;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必須發出工程暫停施工令。任何項目監理部、監理工程師對國家這一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所松動和“高抬貴手”;

  5.4項目監理部對安全隱患發出的“整改通知”和嚴重事故隱患發出的“暫停施工令”承包單位不執行,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必須以《監理工作聯系單》形式報告建設單位,必要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5項目監理部、監理工程師對5.3、5.4的不作為、不完全作為,或錯誤作為,按規定都要承擔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6項目監理部、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必須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并對這種控制承擔法律責任。

  5.7工程項目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承包單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報告,并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公司報告。項目監理部任何工作人員,不得有意隱瞞安全生產事故。

  6.主要支持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34、135、136、137、39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釋義”》(國務院法治局);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

  《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國務院);

  《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

  《加強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建設部);

  《技術公告》(建設部109令);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128令);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質[2004]59號);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技術統一規范》(修改稿,待頒布);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細則》(GB5306—85);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GB50300—2003);

  《組合鋼模板技術規程》(GB50241—2001);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待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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