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各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勞動保護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我局安全生產有關制度。切實加強我局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樹立我局文明施工企業形象,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我局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結合我局工作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局屬各公司、局各項目部(不包括借我局資質中標的合作項目)。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考評內容
第三條、局成立安全生產檢查考評領導小組(簡稱“考評小組”,考評小組成員局另行下文確定)?荚u小組在局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檢查考評局屬各公司、局各項目部在安全生產方面工作開展情況并進行綜合考評,研究確定考評中工作突出單位進行獎勵兌付?荚u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安全生產部)負責考核具體事務。
第四條、考核內容: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我局《安全生產管理細則》、《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成立了由主要領導負責的安全生產小組,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操作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明確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并設有專職安全員。
二、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編制可實施性安全生產組織方案納入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三、切實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以責任書形式確定下來(包括合作勞務隊伍)。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明確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義務及獎罰措施,使安全生產工作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明確、協調配合的管理網絡。
四、加強安全生產學習,實行安全生產月例會制。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并對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應急措施。研究施工生產中存在安全隱患并制定相應措施并在工作中實施。
五、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單位、項目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責任體系應制表上墻。每月出一期安全生產宣傳欄,及時宣傳各類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方面先進人物、事跡。
六、執行安全生產巡檢制度。安全員每天要對各工作區進行巡檢,發現違規操作即時糾正,對存在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并提出整改措施給以排除。并認真填寫安全巡檢記錄。
七、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施和勞保用品購置列入專門會計科目。明確安全設施保全責任人,勞保用品領用要造冊形成記錄。
八、把勞務、機械合作隊伍納入項目部安全管理程序,監督勞務隊伍按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及發放勞保用品,并指導其按使用規則使用、佩戴。項目部使用的機械、車輛必須手續齊全,機(車)況良好。操作手(駕駛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操作證件。
九、堅持開工(機)前安全技術交底,把生產中的安全保證措施告知參與生產的每一人。
十、危險品存放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危險品出、入庫,使用、還庫必須嚴格按管理程序進行并要有跟蹤記錄。油庫、倉庫、配電間、生活區、場地生產區要按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組織預演。
十二、發生安全事故在24小時內必須報告局安全生產部,重大傷亡事故還須報告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
第三章考評方式
第五條、局考評小組每年對局屬各分公司、項目部組織兩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檢查考評(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每次檢查考評分數占年度考核分數50%(如因工程項目竣工結束或項目進場時間較晚沒進行年度二次評比的則占100%),跨年度工程項目考核分數則按考評次數進行平均分攤。
第六條、考評小組根據局工作安排對局屬各單位、項目部進行實地檢查。按安全生產考評表(見附表)逐項檢查評分,考核平均分數在85分(含85分)以上為優良,84分~70分合格,69分(含69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四章獎罰辦法
第七條、局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以下簡稱“獎勵基金”)。該款項作為局工程項目和局屬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獎勵基金。提取標準為:項目按中標項目金額的0.6‰(但不得低于兩萬元);局各工程公司一萬元;局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為六萬元。獎勵基金由局統一收取,?顚S。
第八條、在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考評活動中,對局屬各項目部和局屬各公司進行考評,結合各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實行獎優罰劣:局屬各公司每年考核后實行獎罰兌現;局屬各項目部則對本年度已完工的項目在年終實行獎罰兌現。
第九條、獎罰標準:對被考評為優的局將對其進行一定金額獎勵,考評為不合格的將給予一定金額的處罰并在全局通報批評。對考評結果為優的項目部或公司獎勵金額為提取該項目的獎勵基金標準的150%且不得低于兩萬元;考評結果為合格的獎勵金額為提取該項目或公司的獎勵基金標準的100%且不得低于一萬元;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處罰金額為提取該項目或公司的獎勵基金標準的50%且不得低于兩萬元。各工程公司考評為優的給予公司班子成員和專職安全一萬元獎勵;評為合格返還一萬元保證金;評為不合格的則給予公司班子成員和專職安全一萬元處罰。若獎勵基金不夠則由局補足,剩余的則繼續留放到獎勵基金中。
第十條、局屬各項目或公司取得的獎勵金由項目部或公司對相關的安全責任人進行獎勵,獎勵金額不能低于總獎勵金的30%;被處罰的項目或公司則要對項目或公司相關的安全責任人進行處罰,處罰金額不得低于總處罰金額的50%。
第十一條、局屬各公司、項目部在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考評活動中單次考評合格以下的將不具參加局年度先進單位評比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有關規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相抵觸的,或未盡事項,均按國家規定及上級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局安全生產部。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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