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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安全管理制度

2009-10-27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油庫系指郎坊市榮利石油倉儲有限公司的收發和儲存成品油的倉庫或設施。

  第二條  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三條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一條  石油庫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管理人員,班組設置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  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第三條  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崗位)主要職責

  第四條  建立班組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第五條  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制度》和《事故管理制度》。

  第六條  石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安全須知及門衛管理制度,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4.外來人員因公入庫應辦理入庫手續,并由庫內有關人員陪同;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第七條  石油庫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八條  入庫車輛管理

  1.入庫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2.鐵路機車入庫,應符合安全制度,應加掛隔離車,不得頂車溜放作業,并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后,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庫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進入罐區;

  4.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九條  巡回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并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并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制度,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

  1.勞動保護應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要求;

  2.清掃車輛甲、乙類油品余油時,嚴禁進入車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3.石油庫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應配戴專用的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4.石油庫鍋爐煙囪應有消煙除塵裝置,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標準;產生噪音的設備或場所應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聲不大于國家標準。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一條  石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二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 2894《安全標志》和GB 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

  第三條  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四條  儲存、收發甲、乙、丙A類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作業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其設置數量應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并按制度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五條  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并應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樹木,不得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5m內不得有枯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第六條  甲、乙類油品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4%;連續作業8小時以上的,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并定期排氣。吸入口應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處,排出口應高于油泵房屋頂1.5m、管口應裝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設有閥室或泵房的,應做到敞口通風,不得設置圍墻。

  第四章  設 備 管 理

  第一條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二條  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三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條  儲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2.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采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

  4.按制度進行儲罐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5.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于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9cm)。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6.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浮盤無積油、排水管暢通。

  7.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要正確,避免誤操作,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第五條  泵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第六條  管道

  1.新安裝和大修后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制度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標準;

  3.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4.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5.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準確無誤;

  6.管道應按制度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五年以上,每年應在低洼、潮濕處開挖檢查一次;

  7.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并處于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8.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墻。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

  第七條  鍋爐等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有關制度執行。

  第五章 電 氣 裝 置

  第一條  設置與管理

  1.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應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3.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通往躉船的線路應采用軟質電纜,并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余量;

  4.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于1.5倍桿高;

  5.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

  第二條  運行管理

  1.石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2.變、配電所宜建立電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兩人;當不設專職值班電工時,應進行定期巡視(每周至少巡視兩次);

  3.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起動一次,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于15min;

  4.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一次絕緣電阻并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并及時處理;

  5.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制度填寫操作票,由一人監護,另一人按操作票制度的程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6.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后,應立即分斷其電源開關并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三條  檢修管理

  1.對架空線路應定期進行巡檢,并注意沿線環境情況,遇異常氣候時應作特殊巡檢;

  2.線路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志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3.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

  4.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制度。

  第四條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石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臺賬;

  3.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兩次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

  4.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5.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7.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8.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10.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11.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吹掃和清洗;

  12.油罐、罐車等容器內和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油輪裝油時,不準將導體放入油艙內。

  13.儲存甲、乙、丙A類油品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臺扶梯入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 防 管 理

  第一條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達標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條  消防組織

  1.石油庫應設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責任人;

  2.石油庫按有關制度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第三條  消防設施配置

  1.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制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并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并按期檢驗、充氣、換藥,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3.石油庫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采用防爆型,保證及時、準確報警;

  4.按有關規范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隨時處于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后,5分鐘內到達火場;

  5.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四條  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應急預案,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五條  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后,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干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周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于15min;

  6.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7.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干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8.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置排渣口。

  第六條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于5min;

  2.泡沫液應儲存在0~40℃的室內,每年抽檢一次泡沫質量;

  3.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4.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加潤滑油,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6.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后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啟閉一次。

  第七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給水管道涂紅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涂黃色;

  3.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涂色有矛盾時,也可涂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 卸 作 業

  第一條  裝卸作業是指油庫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二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三條  裝卸準備

  1.應編寫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鐵路槽車入庫后,應及時安放鐵鞋,防止溜車;

  3.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制度處理。

  第四條  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鐵路槽車卸油,輕質油品應靜置15 min以上,粘質油品應靜置20 min以上;汽車罐車卸油,應靜置15 min以上;

  5.鐵路槽車裝、卸油完成,均應靜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鶴管;汽車罐車裝油作業前后,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6.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

  7.油輪在裝卸作業前,應先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或輸油臂輸送油品前,應做電氣連續性檢查。遵循先搭接線后接管,作業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線的原則;

      8.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后均應經過制度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9.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10.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

  11.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

  12.當采用金屬管嘴或金屬漏斗向金屬油桶裝油時,必須讓它們保持良好的接觸或連接,并可靠接地;

  13.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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