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及時、有效的監控,是《安全生產法》設定的法律義務。要使這項工作制度化,必須加強日常監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摸清底數。
二是要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評估、監控,發現安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應急預案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如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由于各種生產經營單位行業不同、大小不一,其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存在位置等差別很大,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可能全部掌握。為了實施重點監管,有必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這種備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種審查監管制度: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備案。
二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權進行審查、檢查。
三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的,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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