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漿管理制度
一、管理職責
㈠通風科負責監督檢查地面永久灌漿站、山頂移動灌漿站及管路系統、灌漿立孔、井下永久灌漿管路系統及灌漿地點灌漿情況、灌漿效果進行檢查。對不及時確定和調整灌漿地點負管理責任。
㈡機電科負責監督檢查地面永久灌漿站、山頂移動灌漿站機電運轉方面情況,對機電方面出現故障影響井下灌漿負相應管理責任。
㈢灌漿系統管理責任具體劃分:
1.地面永久灌漿站、移動灌漿站、地面灌漿永久管路、臨時管路由滅火隊負責管理維護。建立灌漿站、管路系統檢查記錄,定期檢查灌漿系統存在問題,并記錄維修處理結果,由現場負責人簽字認可。
2.地面臨時灌漿站設置,管路敷設由滅火隊具體負責實施,達到使用條件。
3.井下灌漿各中巷永久灌漿管路由機電隊敷設(包括橫川口留設的三通、巷道低洼處設置的放渣孔),完成后交由瓦抽隊負責管理。瓦抽隊建立井下灌漿系統檢查記錄,定期檢查管路系統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由檢查人簽字認可。
4.井下橫川口至工作面灌漿地點管路由瓦抽隊負責敷設和維護,向上隅角埋管和永久管路回收工作由綜采隊負責。
二、處罰規定
1.地面永久灌漿站必須做到隨用隨開,如出現設備使用不正常,影響灌漿超出8小時(特殊情況除外),對單位罰款1000元。井下灌漿系統由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做到隨用隨開。如使用時出現管路不通或漏漿跑漿現象,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地面灌漿單位必須按礦安排對異常發火區域灌漿,如不按要求灌注,隨意改變灌漿土水比,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3.不按時完成礦安排的灌漿任務的一次對單位罰款1000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破壞井下灌漿管路或挪做它用。如故意損壞灌漿管路,每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完善。挪做它用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4.施工單位在生產施工過程中,必須對施工地點灌漿管路進行保護。如發現人為損壞灌漿管路或造成管路漏漿對當班負責人處以100~300元罰款,對集體罰款1000元處理,并責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