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汽車安全管理,減少事故,確保地質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地質礦產部系統各單位。
第三條 各級領導、車管單位以及車管干部和駕駛、修理人員必須帶頭遵守和執行本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本規定。
第四條 安全部門和車管單位要相互配合,切實加強安全行車管理,抓好交通法規、安全技術和職業道德教育,總結經驗,樹立典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單位必須正確處理安全行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加強各種承包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各單位領導要把安全行車管理列入議事日程,明確一位領導負責。局、隊級的安全部門和車隊分別對安全行車實行監督管理和直接管理,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局級安全部門:
(1)認真貫徹執行交通法規,制訂實施細則。
(2)組織對全局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大檢查。
(3)組織開展安全行車競賽活動,負責對安全行車達到50萬公里(含50萬)駕駛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審核。
(二)隊(廠)級安全部門:
(1)認真貫徹執行交通法規和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2)組織對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檢查。
(3)參加違章、肇事和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按規定向安全部門上報事故材料。
(4)組織安全行車競賽,負責對安全行車達到30萬公里(含30萬)的駕駛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審核。
(三)車隊:
(1)認真貫徹執行交通安全法規、車輛管理辦法。
(2)監督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及駕駛員遵章守紀情況,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出車,對一切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予以制止。
(3)負責組織駕、修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制定,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競賽活動。
(4)負責組織車輛和駕駛員的自檢自審工作,每年舉辦一次駕駛員年審學習班,對達不到要求者要進行補課,并協助有關部門挑選新駕駛員。
(5)負責對駕、修人員的考核,總結評比,樹立典型,表彰獎勵先進。
(6)負責安全設備的管理和礦區交通安全標志的設置。
(7)負責對汽修間和各種車輛所配滅火器材的經常檢查與維護,保持正常狀態。
第七條 各單位應按部有關規定任命或選聘安全意識強,熟悉業務,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人擔任車隊(班、組)長。車隊(班、組)長對安全行車負直接管理責任。凡30輛車(含本數)以上的隊級單位必須在安全部門配專職車管安全員;凡30輛車以下的須配專(兼)職車管安全員。凡400輛車(含本數)的局級單位須在安全部門配專職車管安全員。車管安全員必須選派工作責任心強,熟悉技術的人員或駕駛員擔任。
第八條 車輛和駕駛員必須統一管理,分散在各基層單位(指分隊及班、組)使用的車輛和駕駛員,屬車管單位派出,同時接受車管單位、用車單位的雙重領導。使用單位應對安全行車負責,并接受車管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九條 汽車修理班(組)都要有兼職安全員,負責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檢查本班(組)的一切車輛和駕、修人員在汽修作業中的遵章守紀情況,有權制止違章作業。
第十條 實行車隊(班、組)承包的單位,必須明確承包人對安全行車負直接領導責任,并且簽定安全承包合同書。安全行車與承包人的經濟利益掛鉤,實行重獎重罰。凡簽定安全承包合同的部門,都必須從總的承包費用中按一定比例(一般5~10%)提取作為安全保證金。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車管人員要努力做到對車輛的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養和計劃修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嚴禁啟用報廢車輛。運用生物節律等科學方法,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搞好計劃用車,實行專人專車,要建立健全“安全行車卡片”、“車輛技術檔案”、“違章肇事登記表”和“派車單”等制度。其中“車輛技術檔案”由設備管理部門填寫后車隊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裝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化學危險物品、爆破器材時,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并要選派思想好,技術熟練,有安全駕駛經驗的駕駛員擔任,車輛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危險品要包裝牢固、嚴密,不準與其他貨物混裝。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和遇水燃燒的物品,應分別采取隔熱和防水措施,并須有專人押運。違反上述規定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開車。
第十四條 嚴禁特種作業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或交通車使用。
第十五條 在高寒地區和嚴寒季節工作的車輛,需切實做好發動機的保溫防凍工作。行駛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的車輛,必須配備防滑鏈和溜木。出車途中遇大霧、大雨、大風、大雪、5公尺內視線不清時,不準繼續行車。如執行緊急任務、護送傷病員,在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準予行車。
第十六條 礦區臨時公路、便橋、涵洞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危險地段需按有關規定裝設警告標志。各地勘單位自設的停車場、汽修車間、加油站必須設置專用消防工具,并經常檢查,保持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嚴禁客貨混裝。機動車載物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貨運汽車車箱內載人應按當地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于購置的各種新車輛,要組織駕、修人員認真學習,切實掌握其技術性能、操作方法和一般的維修保養要求后,才能啟用。
第四章 駕駛員的配備和安全行車要求。
第十九條 駕駛員應選擇工作積極肯干、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經文化考試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勞動部門審查,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報車輛管理機關核發駕駛證。非法取得駕駛證,一經發現,安全部門應立即向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反映,建議取締,未取締前,本單位可暫停其開車。對不適宜繼續從事駕駛工作的,安全部門提出意見,由勞動部門改換工種。
第二十條 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證車輛經常處于良好狀況,必須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按照派車單出車,并做好出車前后及途中的車輛檢查工作。完成任務后應將車停放在規定地點,做好例行保養,及時將執行任務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向調度如實匯報,并認真填寫行車記錄。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執行任務中,因事臨時離開崗位要鎖好車門,拉上手閘,采取防滑措施,不準將車交無執照人駕駛。
第二十二條 實習駕駛員在師傅指導下,只準按考試車型駕駛車輛。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必須做到“一安”、“二嚴”、“三勤”、“四慢”、“四防”、“五掌握”、“六注意”、“七不走”(見附錄)。
第五章 乘車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地質工作多在野外作業,為保證安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乘員必須聽從指揮,車未停穩,不準上下,不準跳車。
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乘車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
(2)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水車、油罐車、吊車、鉆探車除駕駛室外,一律不得坐人。
(3)遇有險橋和簡易難行的險路,乘員應下車步行,待車行駛過危險地段再上車。
(4)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
(5)車輛載重(載客)和駕駛室乘坐人數,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數,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嚴禁坐人和站人。
(6)嚴禁行駛中與駕駛員閑談、打鬧和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因此而發生事故,違者與駕駛員負同等責任。
第六章 汽車修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實行強制保養定期檢修,切實搞好三級保養制。駕駛員除認真做好汽車的例行保養外,還應隨汽車修理班(組)一起搞好一級保養。二、三級保養由修理班(組)進行。車輛大、中修要報計劃,由設備部門審批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修理技工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車輛保養規范和技術標準,保證修理質量。
第二十七條 送修車輛必須保證各部機件完整,車容清潔,并帶有車歷記錄簿和送修鑒定表。
第二十八條 承修單位必須確保修理質量,修理完畢后,負責填寫有關的技術卡片,經驗收合格,隨車移交送修單位。
第七章 車輛事故分類及處理
第二十九條 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交通事故分為四大類:
(1)輕微事故:凡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2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200元及2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5000元及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或雖未造成人身傷亡,但政治影響壞的事故。
(4)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3人以上;或重傷11人及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及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及5人以上,政治影響大的事故。
第三十條 凡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處。對責任事故尤應嚴肅按責任論處,以便從中吸取教訓,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 交通事故的處理,以公安、交通部門裁決為依據。礦區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按本單位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交通法規和本規定,安全行車30萬、50萬、80萬公里,成績顯著的駕駛人員分別由主管隊(廠)級、局(廳)級和部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獎人員,必須經所在單位群眾討論,車管單位提出建議,安全部門審核后,提交安委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凡有違反交通法規和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事故責任者給予批準教育、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調離駕駛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應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嚴禁無照、非專業駕駛員開車,嚴禁駕駛員酒后或開私車,凡由此而造成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全部由肇事者本人賠償。
第三十五條 對領導違章指派,駕駛員未加拒絕而開車造成事故,領導要與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對領導強令駕駛員違章開車而發生的事故,領導要負責事故的主要責任。對負有事故責任的領導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和經濟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局級單位對車管人員、新老駕駛員和機修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應制定長期規劃和年度的實施計劃,車管單位要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駕駛技術和維修保養等內容的輪訓。
第三十七條 加強退休、停薪留職和非專業駕駛員的管理:
(1)已辦退休、退養、調換工作駕駛員和非專業駕駛員,必須到安全部門登記備案,分別情況予以收存執照,未經批準不準開車。
(2)要求保留執照或外單位服務的退休、退養駕駛員,經體檢合格,由單位領導批準,簽訂合同或轉出戶口,發生任何事故原單位不負責,一切經濟損失由個人或使用單位承擔。
(3)調換其他工作的駕駛員或非專業駕駛員,如確因工作需要,可由本人寫出申請,交主管部門審查后,單位領導批準,經過試用考試合格,方準駕駛車輛。
第三十八條 各局(廳)級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所在地區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出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月27日頒發的《地質礦產部汽車運輸安全生產暫行規則》同時廢止。
附錄: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中“一安”、“二嚴”、“三勤”、“四慢”、“四防”、“五掌握”、“六注意”、和“七不走”的具體內容是:
一安: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車。
二嚴:嚴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嚴禁酒后開車和無帶客證帶客。
三勤: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
四慢和四防:情況不明慢;視線不良慢;起步、會車、停車慢;通過交叉路口、狹道、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及繁華地點慢。防行人(騎車人)突然橫穿;防牲畜驚竄;防雨霧路滑翻車;防超會車輛或障礙時搶道。
五掌握:掌握車輛技術狀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氣候影響與風向;掌握地區變化;掌握車、馬、行人、乘客動態和兒童活動特點。
六注意:注意了解當次裝載、到達地、裝卸地、運距、道路等情況,攜帶好派車單和證件;注意了解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傳動系、制動系、方向系、燈光照明等有關安全的主要部件是否齊全可靠,必要時予以調整;注意檢查貨物的包裝、捆扎是否牢固,重量中心是否恰當,危險品裝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注意檢查車門和欄板是否關好、扣牢,車輛四周和車下有無人畜或其他障礙物,對乘員要進行安全常識的宣傳;注意保持車輛清潔和號牌字跡明顯,攜帶隨車工具和附件;注意在到達或中途停車過夜時做好安全停放保管好未卸的貨物。
七不走:人、貨裝載及裝運“三超”貨物(超長、超寬、超高)不符合交通規則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走;車輛制動失效、轉向失靈、輪胎氣壓不足不走;夜間出車無大燈、指示燈、剎車燈不走;遇水漫路面未摸清或超過橋梁、渡船的載重量,不符合標準不走;通過鐵路時火車臨近和路閘不放行不走;車輛有嚴重機件故障未排除不走;開車前身體有病,情緒不正常,精力不充沛,不宜駕駛不走。
上一篇:特種設備事故隱患自查制度
下一篇:停工檢修動火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