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責任追究
1、各單位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或造成嚴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級非傷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團公司匯報,簡要說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受傷部位及事故經過等情況,由集團公司負責調查處理。
2、本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集團公司追究有關領導人的管理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造成事故的。
3、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集團公司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事故處罰規定
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或造成嚴重骨折事故)、一級非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的處罰規定。
1、對礦長、負事故管理責任的分管礦長、帶班人員分別給予1000-5000元罰款,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2、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管理人員、跟班管理人員分別給予2000-5000元罰款,并視情節給予撤職等行政處分。
3、事故單位當班班組長及事故直接責任人、連保人員、其他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對由上級部門做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集團公司按照上級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隱患責任追究規定
1、未按規定進行隱患排查或排查不徹底、走形式的,罰款500元。
2、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治理完畢的,罰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集團公司或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停產、停頭或停面的,做以下處罰。
。1)被集團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下達全礦停產指令1次,罰款2000-5000元。
(2)被集團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停頭停面1次,罰款500-2000元。
。3)對不執行集團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下達停產(包括全礦停產和停頭、停面)指令的,出現1次罰款1000元。
4、在各級安全檢查中,被查出問題較多的,對負管理責任的礦級領導罰款200元。
5、對檢查存在的問題到期不整改的,每條罰款100元。
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值班期間脫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帶班人員)跟班期間不在井下現場和不進行井下交接班的,發現1次,罰款200元。
2、礦井發生工傷事故、重大僥幸事故隱滿不報或遲報超過2小時以上者,罰款1000元。
3、隱滿作業地點的罰款500元。
4、不按規定按時召開各類安全會議,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和上級管理部門的文件、會議和指示精神的,罰款200元。
5、煤礦礦長、副礦長、工區科室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帶班次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特殊情況除外),缺1個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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