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審批權限及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2.引用標準及規定
《公司安全技術管理標準》
3.一般規定
3.1 凡是進行有一定危險環境與條件下作業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和行業所做出的規定、制度。
3.2 在作業前必須向公司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申訴作業理由,危險因素和危險程度等。同時編寫專向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報主管部門審批;作業時要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必要時要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和演練,經審批后方可作業。
3.3 進行危險作業前,必須對從事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認真檢查所用工具、防護設施,確認安全可靠方可作業;作業時最低不得少于兩人,其中一人進行監護;嚴禁冒險作業、違章作業,野蠻施工。
3.4 進行重大危險作業(如攀登大煙囪、開挖深基坑、密閉管內作業等)的人員,必須在作業前進行體檢,體檢合格者,方可作業。
3.5 未考取特種作業工作證的人員,嚴禁從事特殊作業。
4.危險作業范圍及審批權
4.1 下列危險作業須經安全管理部批準,計劃經營部備案:
4.1.1 進入低矮、狹窄、黑暗或含有害氣體的地下電纜溝、暖氣溝、儲備倉、罐、下水道進行作業。
4.1.2 在距離含有廢氣、燃油、氨氣、氧氣、氯氣等易燃易爆物質和氣體的設備、倉庫、管線十米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解決有毒有害氣體儲罐、管網的泄漏問題、保溫工程時。
4.1.3 易燃易爆及密閉金屬容器(包括裝酸的)槽、罐、管道等的切割及焊接作業。
4.1.4 從事接觸有嚴重毒害物質的作業。
4.1.5 橫穿鐵路及在鐵路兩側五米內的施工工程。
4.1.6 橫穿馬路及在馬路上的施工。
4.1.7 從事各類工程施工爆破作業。
4.1.8 三米以上無保護設施的登高單層作業。
4.1.9 380V以上的帶電作業,高壓輸電線路附近及電纜附近的電工施工作業。
4.1.10 起吊二十噸以上的設備或物體。
4.1.11 高大建筑物及金屬構架拆除工程。
5.危險作業證申請手續
5.1 凡需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事先必須申請危險作業證或寫出書面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作業。對擅自批準或進行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者,必須嚴肅處理。
5.2 危險作業必須有申請單位領導簽字。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生效。
5.3 危險作業證應根據情況一式四份,批準單位、備案單位、作業單位各一份,以備存查。
5.4 對重大危險作業,除經上述部門批準外,還必須由批準單位報請總經理批準,并由批準單位監護作業。
5.5 對經常性的危險作業,可經一次審批即可,但遇作業內容和防護措施改變或負責人、監護人更換時,應重新申請。
5.6 危險作業應于作業前三天辦理申請手續,遇節假日、下班后以及突然性的危險作業或搶修等特殊情況時,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報請安全管理部與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次日向有關部門補報備案材料。
5.7 危險作業必須按規定的格式認真填寫。施工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必須熟知該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始終不離開作業現場。
5.8 外包工程除登高作業外,其它各危險作業,由分公司通知配合隊伍執行。
6. 危險作業前的準備
6.1 做好與本危險作業有關單位及受影響單位或人員的聯系。
6.2 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和有經驗的指導人員,重大危險作業還必須有現場救護人員,并做到作業負責人、作業指揮人、作業人、安全監護人員等分工及職責明確。
6.3 對參與作業的各種人員講解作業內容,可能發生的問題,有關防護問題及意外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6.4 必需的安全設施及工具的準備。
7. 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
7.1 保證安全作業的注意事項。
7.2 防止發生事故的具體安全防護措施方案。
7.3 意外情況發生時,采取的補救方法和處理方法。
7.4 發生意外人員事故時的救護措施。
7.5 操作前的安全技術交底資料
8. 危險作業六個“不準干"
8.1 沒有危險作業證不準干。
8.2 不指定總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不準干。
8.3 不同有關部門聯系好不準干。
8.4 作業中出現問題不解決不準干。
8.5 組織不嚴密、措施不可靠、不落實,作業人員操作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的不準干。
8.6 油罐、爆氣管道、氧氣設備、管線動火時,分析不合格不準干。
9、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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