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三遍哨”制度。
2、爆破作業說明書必須編入作業規程,說明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三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3、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破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6、嚴格按照《規程》第三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方法取用電雷管。
7、起爆藥卷的裝配必須遵守《規程》第三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8、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9、炮眼深度、炮眼封泥及其長度應符合《規程》第三百二十八條和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10、裝藥前和爆破前有《規程》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出現的,嚴禁裝藥、爆破:
11、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
1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規程》第三百三十四條的要求。
1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頂板、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17、拒爆、殘爆的處理工作,嚴格執行《規程》第三百四十一條和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18、其它未盡事宜以《規程》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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