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監督管理,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所屬各施工、生產、經營場所。
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從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導致發生事故隱患。
4、礦建施工事故隱患按性質分為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及其他8類,井下機電安裝比照礦建施工。
5、機電安裝事故隱患按性質分為倒塌、滑坡、墜落、機電、火災及其他6類。
6、地面生產、經營事故隱患分為火災、爆炸、泄露、觸電、墜落、中毒和窒息、機械傷害及其他8類。
8、項目部在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每旬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經相應的組織形式評估確認后,于下月5日前匯總報送處安監處。事故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月上報,直至整改完成。
9、事故隱患管理領導小組,項目經理任組長,安全副經理和技術副經理任副組長,成員由安監、工程、調度、機電、計劃、勞資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處安監站。
10、事故隱患整改嚴格按照“三定”(定時間、定責任人、定整改措施)的原則,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為事故隱患整改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副職和技術負責人要具體負責,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人員落實,責任落實。
11、一時難以立即整改的構成重大事故隱患,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無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產或經營。
12、完成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及時書面報告處安監站,必要時要上報安監處并由處有關部門組織審查驗收。
13、凡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實而導致發生事故的,將嚴肅追究處理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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