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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暫行辦法

2011-06-20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懲處安全生產違規行為,保障廣大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領導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制定。

  第三條在對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堅持依法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職責對等的原則,以崗位職責為標準,以事故責任為依據,杜絕以崗論責的誅連式處罰。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各單位及其二級單位、項目部。各單位是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工程局(廠)、全資和控股公司;二級單位是指各單位所屬的分局(工程處)、全資和控股公司;項目部是指各單位或二級單位所屬或管

  理的施工局、聯營體和項目部等。

  第五條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的職責劃分: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時,各單位提出處理建議,由集團公司做出處罰決定;發生違規行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時,由各單位做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按照管理權限督促落實。

  第二章紀律處分組織處理

  第六條發生下列違規行為,雖未造成安全事故,應當對違規行為人和責任單位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負責制定并實施: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培訓不到位,無證上崗,作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3、對重大危險因素未作辨識或辨識不清、監控不力;

  4、機械設備“帶病”運行、違規運行;

  5、安全防護設施失效、警示標志缺損;

  6、安全技術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實或存在明顯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崗位職責。

  8、其它危及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七條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應對事故責任人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

  一、輕傷、重傷責任事故

  對輕傷、重傷責任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分,由各單位制定具體處分細則并實施。

  二、一般責任事故

  1、發生一般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2、年內發生兩起一般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3、年內發生三起以上、或者發生一起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一般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

  三、較大責任事故

  1、發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2、年內發生兩起較大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

  3、年內發生三起以上、或者發生一起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較大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四、重大以上責任事故

  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八條發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分包商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

  一、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

  1、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一般場外交通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2、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較大場外交通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3、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重大以上場外交通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對項目部、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

  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二、分包商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

  1、分包商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年內分包商發生兩起以上、或者發生一起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較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

  2、分包商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3、分包商發生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撤職處分

  三、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

  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因應急管理體系不完善、應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險因素監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1、造成較大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2、造成重大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3、造成特別重大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第九條發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兩起未遂事故未進行處理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進行處理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十條因失職、瀆職或強令冒險作業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訓,多次重復發生同類事故的,依據第七、八、九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后,故意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的;故意破壞現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如果是由領導授意的,對授意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第三章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發生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單位的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主要負責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對科隊、班組主要負責人員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對二級單位、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但不應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1、年內發生一般責任事故、累計超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考核年薪績效部分(簡稱績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5%;

  2、年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一般責任事故,每發生一起,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25%;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

  年薪的10~2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5%。

  3、年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較大責任事故,每發生一起,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5~40%,扣罰二級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35%;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25%。

  4、年內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責任事故,每發生一起,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60~80%,扣罰二級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40~6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條其他安全事故

  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或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每發生一起:

  1、較大事故,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15%。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25%。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2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0%。

  3、特別重大事故,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50%。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5~4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后,故意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的,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40%。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3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20%。如果是上級領導授意的,同時扣罰授意人績效年薪的30~40%。

  第十六條年終經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的,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25%;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2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15%。因事故控制超標原因而被考評為不合格,已經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處罰的,不再追加本項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對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和違規行為人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相關責任人和違規行為人涉及項目部、二級單位或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不得因上述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扣罰年薪而減免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一年內因多次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受到經濟處罰的,累計處罰總

  額不應超過績效年薪的總和。

  第十九條對發生安全事故的各級單位,給予經濟處罰。

  1、對二級單位、項目部、科隊、班組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在細則中,應體現通過對安全事故的經濟處罰,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的原則,體現安全生產與全體員工收入掛鉤的原則。

  2、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單位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一般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10~15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20~3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重大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50~6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80~100萬元的經濟處罰。

  3、對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或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一般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5-1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較大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15~2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重大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30~4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特大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50~60萬元的經濟處罰。

  4、事故發生后,故意隱瞞不報、謊報、遲報的;故意破壞現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的,對事故單位處以20~60萬元的經濟處罰。

  5、年終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的,對單位處以100萬元的經濟處罰。僅因事故控制超標的原因,被考評為不合格,已按本條第2、3、4項規定處罰的,不再追加本項經濟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辦法》對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如下分類:

  一、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3、一般死亡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指場外交通事故是指從事與生產經營活動或單位安排有關的工作時,發生的場外交通事故,分類如下:

  一、一般交通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

  二、較大交通安全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三、重大交通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四、特別重大交通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只針對各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對其他有關責任人,根據其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于未實行年薪制的項目部和二級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按全年收入的65%計算。

  第二十五條“未遂事故”是指已發生,但未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

  第二十六條為了保證責任追究的時效性,事故責任的認定事實,以集團公司內部安全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為依據,如認定的事實與當地政府安全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發生實質性沖突時,可依據程序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罰時,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會同監察部、人事部、工會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后執行,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落實。

  第二十八條對各單位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在處罰決定下達后30日內,全額上繳集團公司,同時將處罰收繳憑證復

  印件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對二級單位、項目部及其他有關責任人的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由各單位負責落實。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有罰款,按管理權限全部納入各級安全生產專項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上報集團公司安全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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