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編號及數量發放,并在管理檔案中登記領用相關信息。
4.4.3標準物質、標準溶液的分取。保管員從柜中取出相應標準物質和標準溶液,在核對編號無誤及檢查品質不變的情況下,堅持“只許倒出,不許倒入”的原則,用潔凈器具分取標準物質和標準溶液,確保標準物質、標準溶液不受污染。
4.4.4質控室用標準物質、標準溶液監控檢測質量、考核人員業務水平時,應以盲樣形式發放,并不得事先告知檢測人員標準物質、標準溶液的編號及標準值。
4.4.5檢驗室負責標準物質、標準溶液使用過程中的管理。使用人員發現標準物質、標準溶液質量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