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2、 動火許可證的辦理:
⑴在一般情況下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域動火,必須動火時,應先辦理動火許可證。
⑵動火許可證必須按規定表格填寫由安全員簽字。
⑶動火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嚴禁轉借,涂改和轉移動火地點。
⑷動火人員在未接到正式批準的動火許可證前,不得隨意動火,對于任何人員分配或指定動火工作均有權拒絕,接到動火許可證后,必須按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發現不完善時,有權拒絕動火。
⑸動火工作開始前,動火施工負責人要詳細檢查動火許可證上所列的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當,如經批準連續動火時,每天動火前必須重新進行檢查。
⑹動火證期限:
①凡不停產、部分停產的動火,動火證當天有效。如果當天動火作業未完成時,第二天重新辦理動火證。
②室外動火,根據氣象條件而定,一般在五級風以上停止動火作業。
3、 爆炸危險區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⑴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①動火現場必須設專人監護負責看火,并準備足夠有效的滅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圍易燃物。
②凡在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設備和管道容器上動火時,要進行置換清洗等工作,并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③對儲存易燃易爆物料設備容器表面的動火,要清除設備容器內的物料并清洗干凈、充滿水或惰性氣體。如有特殊情況,可按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
⑵看火監護人的規定
①凡動火地點,一個動火證,至少有一名看火監護人。
②新項目施工動火,應指派專人看火監護。
③一個動火證,要有一個看火監護人。
④看火監護人應做到:檢查動火手續是否齊全及實現動火證批示的安全措施;隨時撲滅飛濺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著火;對動火者負有搶救和監護的任務。
下一篇: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