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04年7月13日8時35分,天津市河東區富民路8號,天津市東方鋼材銷售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起重機械鋼絲繩斷裂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32萬元。
該公司由承德鋼鐵公司購進15t?18螺紋鋼,7月13日早,鋼材運至公司長院內,開始組織卸貨,8時35分左右,司索工渠某和宋某在車上將兩捆(5.85t)螺紋鋼掛好鋼絲繩后,吊車司機楊某啟動吊車將鋼材吊起,在轉向過程中,吊車變幅油缸突然從根部斷開,渠某和宋某件狀急忙從運鋼材的車上跳下,在躲避過程中,渠某被落下的吊鉤擊中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落下的起重臂正砸在吊車操作室上,吊車司機楊某被擠在變形的操作室內,造成楊某重傷。
汽車吊起重臂的后鉸接銷軸斷開為兩段,起重臂傾倒壓在吊車操作室和運輸汽車上,操作室嚴重變形,變幅油缸底部斷開,活塞桿折斷。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這臺汽車吊起重臂后鉸接銷軸瓦由于已偏離正常為之46mm,造成后鉸接銷軸處徑向油孔軸橫截面外緣區域應力集中,使后鉸接銷軸在此疲勞開裂,并隨起重作業及軸瓦磨損松曠,使后鉸接銷軸不斷受到沖擊而加大裂紋,最終導致此次起重作業時后鉸接銷軸突然斷裂,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汽車吊未按《特種設備安區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建檔、檢驗,同時起重機械操作人員也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書,而從事特種設備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天津市東方鋼材銷售有限公司未制定特種設備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對起重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挫是和救援預案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預防同類事故的措施
1.對汽車吊按規定進行登記、建檔、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對汽車吊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操作汽車吊。
3.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完善各種檢查、維修記錄;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加強各級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制定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4.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吸取教訓,發動全體員工查找隱患,杜絕傷亡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