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邢臺亞泰重工機械有限公司始建于1997年,現占地面積26.4萬平方米,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現有職工500余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60余人,年生產能力4-12t塔式起重機1000臺以上,建筑升降機1500臺以上,產品銷往全國各地并出口中東、俄羅斯、東南亞等國家。
二、事故發生的經過和救援情況
2013年4月6日下午16時58分左右,邢臺亞泰重工機械有限公司施工升降二車間電焊學徒工王瑞朋,操作天車進行吊裝導軌架作業,由于導軌架在通道上違規超高擺放,在吊裝過程中,天車上電纜線將導軌架掛倒,導軌架坍塌砸中在此打掃衛生的工人郗森嶺(男,23歲)。事故發生后,車間負責人、公司董事長、安全副經理等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人員將傷者送往邢臺市人民醫院救治,后因傷勢過重救治無效死亡。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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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原因:一是焊工違規操作天車,清潔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等防護用品;二是車間工件擺放示符合國家標準,超高違規占用通道。
2、間接原因:一是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作業現場隱患排查不徹底,設備管理存有缺陷;二是企業安全教育不到位,教育培訓不扎實。三是職工的安全意識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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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事故是一起因違規操作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處理的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邢臺亞泰重工機械有限公司 民營企業,該公司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作業現場隱患排查不徹底,設備管理存有缺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二是企業安全教育不到位,教育培訓不扎實,職工安全安全意識淡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由任縣安監局對其處以1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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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會澤,男,中共黨員,公司董事長,作為企業安全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督促檢查不力,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由任縣監察局給予其上年收入的30%的罰款。
2、孟順平,男,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管理副總經理,作為企業安全生產主管,對日常檢查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沒能正確履行職責,使得安全防范措施沒能具體落實到位,存在失職行為,建議由邢臺亞泰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給予其撤銷安全生產管理副總經理職務處分。
3、姚會皋,男,公司施工升降二車間主任,作為公司車間主任,未能做好教育和監督本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導致發生此次事故,應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建議邢臺亞泰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給予其撤銷車間主任處分。
4、王瑞朋,男,公司車間學徒工,在沒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的情況下,違規操作天車,導致事故的發生,為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建議邢臺亞泰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給予其開除處分。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事故單位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對職工集中培訓,特別是要注重班前或班中教育,提高職工安全防范意識。
2、以事故現場為典型,對公司人員集中開展安全警示教育。
3、組織各車間主任,集中開展一次隱患大排查活動。
4、加強對生產工序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處罰的力度,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5、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