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及工程簡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順平縣盤古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盤古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營業執照注冊號130636000005452,注冊資金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王寶春,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順平縣富有村;經營范圍包括其它旅游景區管理、鄉村旅游服務(不含餐飲、住宿)、山場綠化、景區內水利配套。
(二)工程簡介。
順平縣太行享水溪旅游綜合開發項目,是順平縣盤古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與順平縣政府合作開發綜合旅游項目,項目協議簽訂于2013年12月2日,計劃投資50230萬元人民幣,合作年限為40年(2013年12月至2053年11月末),區域范圍在神南鎮娘娘宮、楊家臺村、張家莊村三個行政村范圍內,面積20.72平方公里,于2014年1月21通過了縣發改委預審,其它各項手續都在辦理過程中。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盤古公司與娘娘宮村民葛保軍達成口頭協議,由葛保軍負責組織人員對享水溪旅游開發項目內環境進行整理。自2014年6月18日起,葛保軍陸續雇傭民工對開發區內環境進行前期整理工作。盤古公司臨時租賃小型挖掘機一臺,協助施工。盤古公司臨時指派趙國平負責施工現場的指揮、協調工作,2014年7月20日7時,葛保軍指揮趙全喜、陳占龍與挖掘機駕駛員趙東升開始對享水溪開發項目內河道進行清理,9時30分許,趙全喜與陳占龍遇到一塊長2米、厚0.5米、重近一噸的石塊,遂用兩根鋼絲繩將石塊套往,將鋼絲繩另一端掛在挖掘機斗上移動。在移動基本到位后,因石塊安放不穩,趙全喜用碎石塊進行加固,這時大石塊上的鋼絲繩脫落,石塊倒下將趙全喜壓住。當時趙全喜的嘴里鼻子里都有出血。
(二)事故救援及報告過程。
事故發生后,陳占龍立即大聲呼救,趙東升用挖掘機頂住石塊,200米外的葛保軍、張曉會聽到后,立即趕到事故現場,與陳占龍一起將趙全喜從石塊下拉出。張曉會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因救治距離過遠,又撥打了楊家臺衛生院的電話。5分鐘左右,楊家臺衛生院趕到現場,經檢查,趙全喜因頭部重傷當場死亡。后因死者家屬趕到,圍困了在場人員,未能及時向上級部門上報事故情況。7月21日15時13分許,盤古公司向順平縣安監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挖掘機駕駛員趙東升、民工趙全喜、陳占龍違規操作,在沒有任何防護的情況下,用挖掘機吊運重物,導致鋼絲繩脫落,石塊倒下將趙全喜砸傷致死,是發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盤古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設專人現場指揮監護,沒有進行有效監督,對工人違規使用機械作業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
2.盤古公司雇傭民工作業,沒有對受雇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雇傭無證人員操作的挖掘機進行作業,操作員不具備安全操作技能,加之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導致事故發生。
⒊盤古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不健全,沒有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存在盲區,對作業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沒有及時發現并消除。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因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違反工程機械操作規程而引發的存在遲報行為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公司內部處理人員。
1.趙東升,男,盤古公司臨時雇傭挖掘機駕駛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使用挖掘機進行吊裝作業,致使鋼絲繩脫落,石塊倒下引發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責成盤古公司立解除與其的勞動雇傭關系,報順平縣安全監管局備案。
2.陳占龍,男,盤古公司臨時雇傭民工。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使用挖掘機進行吊裝作業,致使鋼絲繩脫落,石塊倒下引發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責成盤古公司立解除與其的勞動雇傭關系,報順平縣安全監管局備案。
3.葛保軍,男,盤古公司享水溪旅游開發項目施工負責人,主要負責組織民工進行施工。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未盡到安全生產監督責任,未對民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隱患排查,對工人違章作業不加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責成盤古公司立解除與其的勞動雇傭關系,報順平縣安全監管局備案。
4.趙國平,男,盤古公司享水溪旅游開發項目管理人,負責享水溪旅游開發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未盡到安全生產監督指導責任,對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制定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隱患排查,對工人違章作業不加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責成盤古公司立解除與其的勞動雇傭關系,報順平縣安全監管局備案。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⒌王寶春,男,盤古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作為公司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對公司臨時雇傭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指定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對施工現場違規使用挖掘機進行吊裝作業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沒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7條第1、2、4、6項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由順平縣安全監管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計人民幣10350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5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由順平縣安監局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罰款,計13800元。合并給予王寶春2415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盤古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享水溪旅游項目清理作業現場安全管控不到位;未按規定對臨時雇傭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進行吊裝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由順平縣安全監管局處10萬元的罰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盤古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體系,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切實加強對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作業符合國家規定,切實做到安全生產工作與施工作業同部署、同落實。
(二)盤古公司要進一步修訂完善安全生產三項制度,要把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真正落實到作業現場,并指派專人進行現場指導監督,確保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定進行作業,杜絕“三違”現象。
(三)盤古公司要加強對現場施工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要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吊裝等高危作業現場實施監控,要制定科學完善、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抓好施工作業的組織管理、統籌協調和安全監管,確保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履職到位,確保現場作業安全。
(四)盤古公司要深入剖析本次事故的原因,認真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不經培訓不得上崗作業;對有關各方及各類人員的資質、證照情況及人員素質情況要進行全面審核把關,堅決杜絕不具備從業資格和相關專業技能的人員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