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的發生經過
2004年1月11日16時,礦安排羅中平、曹國新、李立新三人在6號下山清理巷道,朱清塘(女、無絞車司機操作證)在井下開絞車。李立新在主平峒椎礦車,曹國新和羅中平在6號下山下部車場上矸石。曹和羅在井下共收了三礦車矸石。至19時,已絞上來兩礦車,在掛第三車前,羅先上去了,留下曹在下面掛鉤。曹掛好第三車后,打了兩下鈴,便搭上礦車一起升井。當礦車運行至距暗斜井井口20米處時,與礦車相連處的鋼絲繩斷開,裝滿矸石的礦車跑車。在距起平處4米的地方礦車被卡住。曹在礦車的右下方,頭在礦車上,身子被礦車卡住。事故發生時,李和羅均在上部車場,當時是19時20分。
李和羅發現出事后,馬上跑了下去。兩人用力去推礦車,沒有推動,于是一起出井喊人進行搶救。礦方接到事故報告后,馬上派人下井,把曹搶救出來時,曹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曹國新違反操作規程規定,搭礦車升井。
2、鋼絲繩已被嚴重磨損沒有及時更換。
(二)間接原因:
1、在停產檢修期間,沒有制定停產檢修的安全技術措施,致使作業人員在井下清理巷道時,沒人檢查鋼絲繩,安全員下井不帶瓦檢儀,提前出班。
2、井下絞車司機沒有經過培訓并取得絞車司機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同時絞車司機為女職工。
3、現場管理不到位:井筒斷面、軌道鋪設質量差;鋼絲繩與多處接觸,磨損嚴重。
4、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到位:沒有按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致使職工缺乏應有的安全常識。
三、防范措施
1、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2、加強現場管理,提高工程質量。
3、更換合格的絞車司機并持證上崗。
4、加強對職工的技術素質、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的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