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是一煤礦采煤隊的老工人。1988年12月30日,他和工友負責+365水平九采區采煤面回撤時煤巷電纜的外運工作。當他們把電纜裝進礦車,與前面盛滿煤炭的礦車連在一起后,因九采區到外面車場有幾千米,他們不想走路,便悄悄鉆進裝有電纜的一個礦車里,后面的跟車人員根本沒發現。
這列礦車駛出九采區幾十米遠,突然,呂某所坐的礦車前的一個裝滿回收廢舊鋼筋的礦車,伸出車外的幾根鋼筋有一根正撞上巷道頂部的橫梁,車里的鋼筋翹起來,以飛快的速度向后面射來,正戳在呂某的頸喉,呂某當即喪命。
案例分析:呂某的死亡事故是違章所致。呂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規程規定,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此外,跟車人員責任心不強,未及時發現制止。
防范措施:一是加強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徹底消除思想中的安全隱患,增強安全意識,消滅習慣性違章。二是加強現場監管,尤其是礦井運輸,對違章行為立即制止。三是認真查處生產現場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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