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歐洲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國家之一,現有各類礦山25O多個。主要開采的礦種有煤、鉀、鹽,此外還開采少量金屬,非金屬和石油資源等。煤礦多為大型企業,年產褐煤2.1億噸,硬煤5500萬噸,鉀和鹽2000萬噸。全國有礦工17萬多人,其中褐煤礦工人4萬人,硬煤礦工人9萬多人,鹽礦和鉀礦工人1.1萬多人。
褐煤礦全部為露天開采。主要分布在東部;硬煤礦全部為地下開采,開采深度一般為800~900米,采法均為長壁的已達1500多米,采法均為長壁式開采,全部實現綜合機械化采煤。德國礦山的開采裝備技術比較先進,勞動生產率相當高,是采礦業比較發達的國家之一。
德國地下開采的礦山的開采條件不是很好,但由于政府和礦主都高度重視礦山安全衛生工作,加上有健全的礦山安全法規,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和高素質的礦工隊伍,礦山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比較低,據介紹,,1996年每百萬工作小時的事故率為40起(按德國法律規定,受傷3天之內不能恢復工作就要申報工傷事故),比建筑行業低,80% 的事故都是些磕磕碰碰受傷的小事故,典型的礦山事故(如冒頂事故等)只占20%,瓦斯爆炸事故已很久沒有發生,但瓦斯燃燒還時有發生。嚴重事故(即可以導致殘廢和死亡的事故)發生率為3起/百萬工作小時。礦山職工塵肺病已得到有效控制,目前僅有2000多名矽肺病患者(多數為前東德礦工),都是幾十年前患上的。據介紹,再過10年。塵肺病對德國礦工已不構成威脅了。
二、德國礦山安全衛生立法
德國的礦業安全立法已有悠久歷史,早在13世紀就有簡單的礦業安全立法。現在適用于德國礦山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三類:第一類是歐盟制定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第二類是聯邦礦業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聯邦法律、法規;第三類是礦業公會制定的礦山安全衛生規章和技術標準。另外,州一級也有權制定礦山安全法規,但現在已逐漸被聯邦統一的法規所取代。
現行的礦業法律。法規有1980年頒布,1955年修訂的《聯邦礦業法》,根據《聯邦礦業法》制定的《硬煤開采條例》;1983年頒布,主要適用于硬煤礦、鉀礦和鹽礦的《礦業(有關防止井下氣候影響職工健康)條例》;1991年頒布,主要規定礦主有義務對礦工的身體進 行定期檢查,礦主必須對影響職工健康的危害因素采取預防措施的《礦業(有關職工健康保護)條例》;1993年頒布的《礦用電氣設備許可條例》。
《聯邦礦業法》有12個部分,共有178條,除對采礦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和探礦、采礦、礦產品加工利用等作出規定外,對保障礦山安全生產,保護礦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方面作了詳細規定,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規定了礦主必須確保員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須根據礦山開采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技術規則和安全衛生計劃,雇用一定數量的安全專家和企業醫生,企業必須成立安全衛生委員會,必須對員工進行培訓等。
除上述法律、法規外,還有礦業公會(BBG)制定的一些安全衛生規章和技術標準,這些規章和技術標準,企業同樣要認真執行。
三、德國礦山安全衛生監督體制
德國的礦山安全衛生監督體制為雙軌制。一是政府的監督管理體系,二是礦業公會的監督檢查體系,兩者在實際工作中各自發揮作用。礦業公會的監督檢查是對政府監督管理工作的補充。
聯邦政府主管礦山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是經濟部,該部能源司設有安全衛生處,主管全國礦山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但不負責具體執法,主要負責制定法制。法規草案和宏觀的監督管理工作。聯邦勞工部不主管礦山安全衛生監督工作,只是在礦山安全衛生立法上,經濟部要與勞工部協商。
州一級政府主管礦山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是州經濟部礦業局。礦業局下還設有礦山安全衛生監督機構和監督官員。礦業局及下屬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礦業法律、法規的實施,其主要任務是:
1.根據本州實際制定礦業安全法規;2.對企業執行聯邦和州礦業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對礦區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4.審批企業安全衛生計劃;5.調查分析礦山事故。
新礦井,或新工程、新采區投產前,企業一定要依法制定安全衛生計劃。報礦業局或其下屬機構審批,未經批準。不得開工。礦業局及其下屬機構在審批企業安全衛生計劃時,有權附加一些安全措施,要求企業執行。
對違反礦業法規的行為,礦業局有權處罰。
四、德國礦業工傷保險機構及其在礦山安全衛生工作中發揮的作用
前面已經提到,在德國礦山安全衛生監督體系中,除政府監督外.還有一個重要方面。這就是工傷保險機構即礦業公會的監督功能。
礦業公會是一個依法成立的法人團體,已成立90多年,是德國35個工業行業公會工傷保險機構之一,它不隸屬于任何政府部門,完全實現自我管理。它有一個管理委員會,由雇主和礦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礦業雇主代表和礦工代表各半組成,每5年改選一次,其總裁由管理委員會推舉產生,管理委員會在總裁領導下運行。
礦業公會的職責主要有三十方面:一是預防礦山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二是對受傷或患職業病的礦工進行救護和醫療,使其康復;三是對因事故死亡的礦工家屬和因工傷致殘的礦工發放賠償金。
礦業公會除設有工傷賠償機構外,還設有礦山事故預防研究所、礦山救護機構。礦山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礦山安全衛生培訓機構和一家康復醫院。 為防止礦山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礦業公會還根據聯邦礦業法律。法規制定一些安全衛生規章和技術標準,這些技術標準是對聯邦立法的補充,礦山企業都很重視貫徹執行礦業公會制定的規章和技術標準。
礦業公會的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具有以下職責:1.可以在不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任何礦山企業進行檢查;2.檢查中如果發現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有權要求當場改正;3.有權要求礦主改善職工勞動條件;4.有權對有違法行為而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礦主處以適當罰款。
礦業公會在礦山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對礦工及雇主的培訓率達1/17.這個比例在各行業公會中是比較高的。它的培訓不僅免費,而且還負責學員的伙食費。其培訓內容比較廣泛,從安全心理學到操作技能都培訓.每年有一個培訓計劃提供給有關礦山企業,有關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愿報名參加培訓.培訓對象包括企業經理、部門經理、企業安全專家、企業醫生和其他技術人員及工人。他們經常舉辦安全技術講座,開展安全競賽等。還與有關機構合作出版有關礦山安全衛生方面的書籍。
礦業公會對礦山安全衛生工作的另外一個重要手段是利用浮動工傷保險費率來激勵礦山企業重視礦山安全衛生工作,他們要對每個礦山企業的設備和作業環境進行評價,安全條件差。事故隱患多的,就要多交工傷保險費,用這種浮動費率杠桿來激勵企業搞好礦山安全工作。 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健全。對職工來說,有退休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其中退休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費用是由雇主和職工各承擔一半,工傷保險費全部由雇主繳納,由雇主和職工代表共同管理。如工傷賠償費很高,如一個礦工死亡,他的妻子有兩個孩子的話,可獲得100萬馬克的賠償。
五、德國礦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事故及職業病預防措施
1.有健全的安全衛生管理組織體系
每個礦山企業都依照法律規定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其成員由經理、管理人員、安全專家、企業醫生和礦工代表組成;依法聘用安全專家和企業醫生,井下礦山的安全專家比例是按每50個員工1人(《礦業法》規定)配備的。如魯爾煤炭公司有員工16000人,有安全專家3000多人,這些安全專家和企業醫生在預防事故和職業病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2.有嚴密的安全衛生計劃
每個企業在新的工程(如新礦井。新采區)開工之前,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制定安全衛生計劃。制定計劃前要對作業環境進行安全衛生分析評價,進行危險程度分級。并針對存在的危害因素提出對策,把它寫入安全衛生計劃。安全衛生計劃要報政府安全衛生監督機構批準,方能開工。
3.重視安全衛生培訓教育工作
根據德國礦業法規定。從事礦山工作的每個職工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獲得上崗資格才能正式上崗工作。如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須經過3年的培訓,方能獨立工作,3年培訓期間每周必須有2天時間到礦業學校學習,學習是免費的,礦山企業還要發給一定數量的工資。3年中除非有老工人的帶領。學員工不得下井。企業管理人員都要經過培訓取得資格才能上崗,對企業領導人的培訓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要經過3周的培訓,第二階段要經過2個月的培訓,取得資格后才能擔任。企業部門級的經理必須接受6周以上的培訓,企業安全負責人要經過8周的培訓,才能上崗。
4.預防瓦斯事故的措施
德國煤礦預防瓦斯事故的措施有比較先進的技術,也有比較常見的措施。如薩爾煤炭公司采用裝有光感應裝置的掘進機,這種裝置靈敏度比較高,能及時預測預報瓦斯濃度;魯爾公司在井下裝設防止瓦斯煤塵爆炸的隔爆水棚(與我國使用的隔爆水棚相似),每個礦要安裝2萬多個,、每個水盆裝水80升。安裝數量、位置有嚴格的規定,平時有專人管理。井下使用的設備、儀器、材料都必須是經國家礦用設備材料檢驗局檢驗許可的防爆設備和材料。他們也規定瓦斯濃度超過1%就要停止作業。此外他們還注重預防瓦斯事故技術的研究,阿亨技術大學采礦研究所開發了一種用計算機預測礦井瓦斯涌出量的軟件,雖然這種軟件預測的數據還不是很準確,但大致可以預測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為預防瓦斯危害提供依據。
5.防沖擊地壓危害的措施
魯爾公司的開采深度達900多米,地壓危害非常嚴重,他們很重視預防沖擊地壓的危害,采用鉆孔測壓法(根據每米鉆屑量的大小來判斷)預防沖擊地壓,全公司每年要打13萬多個測壓鉆孔,鉆孔的深度要比工作面超前5米。如果發現有沖擊地壓危險,就要打2~4個大直徑鉆孔釋放地壓。這種方法有效地控制了沖擊地壓的危害。
6.預防火災的措施
魯爾公司的做法是加強井下自然發火區的管理和監測,每個礦井都有CO監測系統,在井下易發火地點設置探頭,測出的數據直接傳到地面集中控制室,管理人員可以根據CO濃度的大小,判斷井下自然發火的地點,及早采取滅人措施。井下還裝設自動滅火器,在運輸工具上也裝設自動滅火器。滅火技術與我國煤礦井下滅火技術相似,如加強通風控制,灌漿滅火,噴霧灑水滅火等等。但他們特別注重前期預防,無論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還是在技術方面,都是在前期給予較大的投入。
7.重視礦工的自救
德國的煤礦自50年代以來就要求下井礦工佩戴自救器,其他礦工要佩戴氧氣呼吸器。現在又要求下井礦工每人要佩戴一種信號接發裝置,這種儀器既可接受信號,又可發出信號,遇有緊急情況可以使教授人員判斷其所處位置。
8.重視救護隊建設
我們參觀了魯爾煤炭公司救護中心,該救護中心總部有2O人,其下有一個300人的救護隊,這些救護隊員是兼職的,他們除參加訓練外,平時在礦上工作,他們都是經過嚴格的訓練和體檢合格的隊員。這個救護中心建于1910年,目前各種訓練和救護設備非常完善,可以說是應有盡有。該中心的作用不僅僅是救護,還研究生產井下防毒面具;研究井下防火措施、自救設備等,訓練井下高溫條件下工作及如何滅火和救人等,還向礦工提供咨詢服務,維修瓦斯檢測儀器和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等。除這個救護中心外,公司所屬各礦還設有救護隊,每個救護隊有80~100人,都是經過嚴格訓練的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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