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早于1909年對壓縮氣體進行管理,開始時是由州際商業委員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根據爆炸品運輸法案進行管理,1911年ICC發布了一個系列技術法規“運輸用容器規范”,其中包括ICC 3“無縫鋼質氣瓶”等,形成了氣瓶技術法規的最初版本。1940年《危險品規程》發表在“聯邦公告”期刊上,1950年《危險品規程》納入《美國聯邦規章》(CFR)。1967年聯邦政府將危險品的管理由州際商業委員會轉到美國運輸部的原料運輸局,運輸部于1977年整合原料運輸局、運輸規劃局和運輸安全研究院,成立研究和特殊項目管理部(RSPA),RSPA下屬的危險品辦公室(OHM)和管道安全辦公室(OPS)兩機構,分別負責對危險品及危險品運輸容器(含氣瓶、罐車)和壓力管道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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